2012年法律硕士:侵权责任法

来源:法律硕士    发布时间:07-11    法律硕士辅导视频    评论

  一、民事权益
  本法所称民事权益,包括生命权、健康权、姓名权、名誉权、荣誉权、肖像权、隐私权、婚姻自主权、监护权、所有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著作权、专利权、商标专用权、发现权、股权、继承权等人身、财产权益。
  1、理解要点,民事权利包含绝对权和相对权,侵权责任法保护的都是绝对权,相对权如债权通过合同法来保护。
  2、法律第一次明确规定保护隐私权。
  二、私权优先原则
  因同一行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和行政责任、刑事责任,侵权人的财产不足以支付的,先承担侵权责任。
  1、理解要点,该条赋予了侵权请求权优先保障的权利,目的是更好的保障民事主体的民事权益。
  三、三种归责原则
  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根据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行为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行为人损害他人民事权益,不论行为人有无过错,法律规定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的,依照其规定。
  1、理解要点,三种归责原则分别是过错责任、过错推定责任和无过错责任。
  2、过错责任、过错推定责任和无过错责任三种归责原则的实质区别。
  四、法条要点汇总
归责原则过错责任:网络服务提供者责任、安保责任、学校对限制行为能力人的责任、医疗责任
过错推定责任:学校对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责任、物件损害责任、地面施工责任
无过错责任:监护人责任、机动车使用人责任、产品责任、交通事故责任、环境侵权、高度危险
责任、饲养动物责任
责任形式(1)损害赔偿
(2)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
(3)恢复原状、返还财产
(4)赔礼道歉、消除影响、恢复名誉
赔偿损失
计算方式
(1)财产受侵害,损失发生时的市场价格或者其他方式计算
(2)人身权益受损害,被侵权人因此受到的损失赔偿,或者侵权人因此获得利益的,按照其获得
的利益赔偿,或者法院根据实际情况确定赔偿
抗辩事由(1)不可抗力
(2)正当防卫
(3)紧急避险,由引起险情发生的人承担责任
(4)受害人同意
(5)受害人的过错,可减轻或不承担
特殊侵权行为学校责任
(1)无行为能力人:过错推定
(2)限制行为能力人:过错责任
(3)第三人侵害,补充责任
用人单位责任
(1)用人单位: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
(2)劳务派遣责任:接受单位承担责任,委派单位有过错的,承担补充责任
(3)个人劳务责任: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责任
安保责任
(1)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
(2)第三人侵权,补充责任
网络服务提供者责任
(1)提示规则:对扩大的损失承担连带责任
(2)明知规则:承担连带责任
产品责任
(1)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向产品的生产者请求赔偿,也可以向产品的销售
者请求赔偿;
(2)产品警示、召回制度:产品投入流通后发现存在缺陷的,生产者、销售者应当及时采取警示、召回
等补救措施。未及时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补救措施不力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3)惩罚性赔偿
交通肇事责任
(1)机动车对机动车:一般侵权
(2)机动车对非机动车、行人:无过错责任。允许过失相抵,如果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则承担
不超过10%的责任
(3)机动车一方的认定:
A.出租、出借,使用人责任
B.被偷、被抢,偷抢者责任
C.出卖未过户,购买人责任
D.拼装车与报废车:买卖连带责任
E.汽车逃逸:交通事故救助基金
医疗责任
(1)过错责任
(2)医疗机构义务:说明告知、诊疗、病例、过度检查
(3)推定过错的情形:
A. 违法、违规
B. 隐匿或者拒绝提供病例
C. 伪造、篡改或者销毁病例
(4)不承担责任的情形
A.患者或者家属不配合
B.已经尽到义务
C.限于当时的水平
环境侵权
(1)无过错责任、举证责任倒置
(2)多数人污染:按份责任
(3)因为第三人原因污染:污染者赔偿,向第三人追偿。
高度危险责任
(1)无过错责任
(2)高度危险作业:
A. 高速运输工具:航空器、汽车、轨道交通(地铁)
B. 高空作业和地下挖掘
C. 高压作业
D. 高度危险区域
(3)高度危险物:核设施、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所有人、管理人、非法占有人的责任
饲养动物责任
(1)无过错责任
(2)饲养凶猛动物
(3)动物园责任:过错推定
(4)因为第三人过错侵权,饲养人承担责任,向第三人追偿
物件损害责任
(1)建筑物、构筑物、搁置物、悬挂物、堆放物、树木
(2)道路上堆放、倾倒、遗撒
(3)地下物责任:窨井
地面施工责任:在公共场所或者道路上挖坑、修缮安装地下设施等,没有设置明显标志和采取安
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施工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窨井等地下设施造成他人损害,管理人不能证明尽到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高空抛物责任:从事高度危险作业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侵权法
中连带
责任、
补充责
连带责任
(1)共同侵权
(2)共同危险,看是否能确定具体侵权人,不能确定的,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
(3)教唆、帮助他人实施侵权行为
(4)分别实施,各自都能够构成全部损害
(5)网络服务提供者责任,对损害的扩大部分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
(6)产品责任的生产者与销售者
(7)拼装车与报废车的出卖人和购买人
(8)危险物致害,有过错的所有人与管理人承担连带责任
(9)危险物致害,有过错的所有人、管理人与非法占有人承担连带责任
(10)建筑物倒塌,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承担连带责任
补充责任
(1)劳务派遣单位的补充责任
(2)安保义务人的补充责任
(3)学校的补充责任

  热点:

  2012年法律硕士报考指南全解

  2012年法律硕士招生简章

  2012年法律硕士(双证)考试大纲及解析

视频学习

我考网版权与免责声明

① 凡本网注明稿件来源为"原创"的所有文字、图片和音视频稿件,版权均属本网所有。任何媒体、网站或个人转载、链接转贴或以其他方式复制发表时必须注明"稿件来源:我考网",违者本网将依法追究责任;

② 本网部分稿件来源于网络,任何单位或个人认为我考网发布的内容可能涉嫌侵犯其合法权益,应该及时向我考网书面反馈,并提供身份证明、权属证明及详细侵权情况证明,我考网在收到上述法律文件后,将会尽快移除被控侵权内容。

最近更新

社区交流

考试问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