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在职法硕辅导:分公司设立注册

来源:法律硕士    发布时间:07-11    法律硕士辅导视频    评论

  办理分公司设立登记
  (一)分公司的登记事项:名称、营业场所、负责人、经营范围。
  (二)分公司设立登记
  1.分公司设立登记,如分公司的名称中不单独使用字号,可不履行名称预先登记程序;单独使用字号,应履行名称预先登记程序。
  2.公司设立分公司,应当自公司决定作出之日起30日内向分公司所在地的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并应提交下列文件、证件:
  (1)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设立分公司的登记申请书;(表式(1))
  (2)公司章程以及由公司的公司登记机关加盖印章的公司《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3)营业场所证明;(表式(3))
  (4)指定(委托)证明;(表式(4))
  (5)公司登记机关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 分公司的经营范围不得超出公司的经营范围,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必须报经审批的,应当提交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
  3.设立分公司,应当填写如下表式:
  (1)《分公司设立登记申请书》;
  (2)《分公司负责人履历表》;
  (3)《分公司营业场所证明》;
  (4) 《指定(委托)书》。
  《指定(委托)书》 填表须知(适用分公司设立登记)
  注:①分公司的名称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②分公司的经营范围不得超出公司的经营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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