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在职法硕辅导:有限公司清算方案

来源:法律硕士    发布时间:07-11    法律硕士辅导视频    评论

  有限公司清算方案 
  因公司经股东会决议解散,制定如下清算方案: 
  一、股东会决议解散之日起15日内成立清算组。 
  二、清算组在清算期间行使下列职权: 
  (一)清理公司财产,分别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二)通知、公告债权人; 
  (三)处理与清算本公司未了结的业务; 
  (四)清缴所欠税款以及清算过程中产生的税款; 
  (五)清理债权、债务; 
  (六)处理公司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 
  (七)代表公司参与民事诉讼活动; 
  (八)发现公司财产不足清偿债务时,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破产。 
  三、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六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 
  四、公司财产能够清偿公司债务的,清算组按下列顺序清偿: 
  (一)支付清算费用; 
  (二)支付职工工资和社会保险费用及法定补偿金; 
  (三)缴纳所欠税款; 
  (四)清偿公司债务。 
  公司财产按前款规定清偿后的剩余财产,按照股东的实缴出资的比例分配。 
  五、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发现公司财产不足清偿债务的,应当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破产。公司经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产后,清算组应当将清算事务移交给人民法院。 
  六、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并报送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公告公司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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