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法硕辅导:法理学知识摘抄二

来源:法律硕士    发布时间:07-11    法律硕士辅导视频    评论

  1、公法与私法的划分,最早是由古罗马法学家乌尔比安提出的。
  2、我国法的效力层次可概括为:
  (1)上位法的效力高于下位法;
  (2)在同一位阶的法律之间,特别法优于一般法:
  (3)新法优于旧法。
  3、法律对人的效力,我国采用以属地主义为主,与属人主义、保护主义相结合的原则。
  4、第一次对法律关系作理论阐述的是德国法学家卡尔。冯。萨维尼。法律关系是在法律规范调整社会关系的过程中形成的人们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关系。其特征:
  (1)它是根据法律规范建立的一种社会关系,具有合法性;
  (2)它是体现意志性的特种社会关系;
  (3)它是特定法律关系主体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关系。
  5、法律关系的主体分为:
  (1)公民(自然人);
  (2)机构和组织(法人);
  (3)国家。在特殊情况下,国家可以作为一个整体成为法律关系主体。公民和法人要成为法律关系的主体,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就必须具有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
  6、法律关系客体是指法律主体之间权利和义务所指向的对象。它分为:
  (1)物:即法律关系主体支配的、在生产和生活上所需要的客观实体:
  (2)人身;
  (3)精神产品;
  (4)行为结果。
  7、法律事实是法律人规范所规定的、能够引起法律关系产生、变更和消灭的客观情况或现象。它分为法律事件(法律规范规定的、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而引起的法律关系形成、变更或消灭的客观事实,分为社会事件和自然事件)和法律行为(分为善意行为、合法行为和恶意行为、违法行为)两类。
  8、法律责任的特点:
  (1)承担法律责任的最终依据是法律;
  (2)法律责任具有国家强制性。
  根据引起责任的性质不同,它可分为:
  (1)刑事责任;
  (2)民事责任;
  (3)行政责任;
  (4)违宪责任。
  9、法律责任的归责原则:
  (1)责任法定原则;
  (2)公正原则;
  (3)效益原则;
  (4)合理性原则。
  10、立法:是指一定的国家机关依照法定职权和程序,制定、修改和废止法律与其他规范性法律文件及认可法律的活动,是将一定阶级的意志上升为国家意志的活动,是对社会资源社会利益进行第一次分配的活动。
  其特点:
  (1)它是以国家的名义进行的活动;
  (2)它是一项国家职能活动,其目的是为了实现国家和社会生活和有效调控;
  (3)它是以一定的客观经济关系为基础的人们的主观意志活动,并且受其他社会因素的影响;
  (4)立法是产生具有规范性、国家强制性的普遍行为规则的活动;
  (5)立法是依照法定职权和程序进行的专门活动;
  (6)立法是有限的社会资源进行制度性的分配,是对社会资源的第一次分配,反映了社会的利益倾向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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