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法硕辅导:法理学知识摘抄四

来源:法律硕士    发布时间:07-11    法律硕士辅导视频    评论

  1.法的继承:是不同历史类型的法律制度之间的延续和继受,一般表现为旧法对新法的影响和新法对占旧法的承接和继受。法的继承是客观存在的,法就是在继承中发展的。 法的移植:是指在鉴别、认同、调适、整合的基础上,引进、吸收、采纳、摄取、同化外国法,使之成为本国法律体系的有机组成部分,为本国所用。
  法的继承体现时间上先后关系,法的移植则反映一个国家对同时代其他国家法律制度的吸收和借鉴,法的移植的范围除了外国的法律外,还包括国际法律和惯例。
  2. 当代世界主要法系有三个:
  (1)大陆法系;
  (2)英美法系;
  (3)社会主义法系。大陆法系最早产生于欧洲,以罗马法为历史渊源,以民法为典型,以法典化的成文法为主要形式。它包括两个支系,即法国法系和德国法系。
  大陆法系的特点:
  (1)全面继承罗马法;
  (2)实行法典化;
  (3)明确立法与司法的分工,强调制定法的权威,一般不承认法官的造法功能;
  (4)法学在推动法律发展中起着重要作用。
  英美法系的特点:
  (1)以英国为中心,英国普通法为基础;
  (2)以判例法为主要表现形式,遵循先例;
  (3)变革相对缓慢,具有保守性、“向后看”的思维习惯;
  (4)在法律发展中,法官具有突出作用;
  (5)体系庞杂,缺乏系统性;
  (6)注重程序的“诉讼中心主义”。
  3.在我国,法制的用法最早见于《礼记·月令》。
  4.法制,是一个国家法律制度的总和,它包括立法、执法、司法、守法、法律监督的合法性原则、制度、程序和过程。
  5. 社会主义法制的基本要求,董必武最早提出“有法可依”和“有法必依”。11·3中全会《公报》概括为“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十六字。“有法可依”是社会主义法制的前提条件;“有法必依”是社会主义法制的中心环节;“执法必严”是健全社会主义法制的关键条件;“违法必究”是健全社会主义的有力保障。
  6.亚里士多德最早论述法治问题,《政治学》:“法治应包含两重意义:已成立的法律获得普遍的服从,而大家所服从的法律又应该本身是制订得良好的法律”。
  7.法治包含两个部分,即形式意义的法治和实质意义的法治,是两者的统一体。形式意义的法治强调“以法治国”、“依法办事”的治国方式、制度及其运行机制。实质意义的法治,强调“法律至上”、“制约权力”、“保障权利”的价值、原则和精神。
  8.社会主义法治包括形式意义的法治和实质意义的法治,是工人阶级及其政党领导全体人民以法治国、实行依法办事的原则、制度及其运行机制的总称。其中,“以法治国”是其外在形式;“以法办事”是其基本要素;“全国各族人民、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组织都必须在宪法和法律范围内活动”,是其要体现的基本价值、精神和原则;而建成在高度民主基础上的“社会主义法治(法制)国家”,则是所要达到的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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