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法硕指导:法理学精选试题解析二

来源:法律硕士    发布时间:07-11    法律硕士辅导视频    评论

   1.原始社会的习惯就是习惯法。
  【答案】错误。
   本题考查的知识点是:本题主要考察古代法律的产生形态;重点区别原始社会习惯和习惯法的关系;
  【考点分析】法律的产生是一个长期渐进的由习惯到习惯法再到成文法的漫长过程。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方面,法经历了从个别调整到一般调整的过程.社会关系的调整总是从个别调整再发展到一般调整.个别调整数量的增多,就需要形成一个一般的行为规则,以便对社会关系进行调整.另一方面,法又经历了从自发调整到自觉调整的过程.习惯法是国家有关机关认可的并由国家强制力保障实施的习惯,属于法律的正式渊源,它和习惯相比已经有了质的变化.因此说原始社会的习惯并不就是习惯法。故本题选错。
   2.非规范性法律文件也具有法律效力。
  【答案】正确。
   本题考查的知识点是:非规范性法律文件的效力
  【考点分析】国家机关制定的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件,可以分为规范性法律文件和非规范性法律文件;前者针对一般的情况、一般的主体发布,可以反复适用,属于法的范围。后者针对特定情况,特定主体发布,并且一次性适用。规范性法律文件的实质就是法的载体,法的具体的表现形式。在当代中国法的正式渊源中提及的文件,例如:宪法.民法和行政法等都是规范性法律文件,其目的就是体现法的权利义务的内容。而非规范法律文件主要指法院的判决书、裁定书、调节书、逮捕证等。虽然具有法律效力,但不属于正式的法的范围,它只是法的适用等结果,没有普遍的约束力,但其针对特定主体、事件或场合具有具体的法律效力.
   3.法律效力的一般原则是不溯及既往。
  【答案】正确。
   本题考查的知识点是:法律的溯及力
  【考点分析】法律的溯及力又称法的溯及既往的效力,是指新的法律颁布后,对其生效前的事件和行为是否适用的问题,如果适用,则具有溯及力;如果不适用,则不具有溯及力。法律是否具有溯及力,一般由具体的历史条件决定并由法律本身明确规定,在不同的国家或同一国家的不同时期有不同的处理原则.在当代中国,一般情况下,我国法律坚持“法律不溯及既往”的原则,这一原则也是各法治国家通行的法律原则。但是,“法律不溯及既往”并非是一项绝对化的原则,现代国家立法规范,尤其在刑法中,各国采用的通例是“从旧兼从轻”原则,即新法原则上不溯及既往,不能适用它生效以前的事件和行为,应以旧法为准;但新法不认为犯罪或罪轻的,可以适用新法,即新法此时具有溯及力.我国现行刑法就是采用“从旧兼从轻”的原则。
   4.侵犯人权的法是恶法。
  【答案】正确
   本题考查的知识点是:人权保护以及善法与恶法的观念
  【考点分析】人权是人之为人所应当享有的的权利,人之为人是一种道德判断,人权本质上就是一种道德权利.人权为国家实定法提供一种基础的应然的判断依据,违背人权的国家法是恶法,自然法学派一贯主张"恶法非法".
   5.司法人员首要的伦理规范是忠诚于法律,只服从于法律。
  【答案】正确
  本题考查的知识点是:司法活动的职业伦理
  【考点分析】司法的过程就是司法权的运用过程,司法人员在行使司法权的过程中应当严格恪守司法职业伦理规范和伦理原则.忠诚于法律,只服从法律,这是司法活动的首要职业伦理规范。具体表现在:(1)司法权一项独立性权力,在其之上的只有法律;(2)司法权只服从法的引导,而不接受任何命令;(3)对司法权只能实行监督制约而不能实行领导;(4)司法权只服从理性,而不服从任何权势和情感的压迫。考试大编辑祝各位好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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