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在职法律硕士联考辨析题及答案

来源:法律硕士    发布时间:07-11    法律硕士辅导视频    评论

  请分析“非国家工作人员非法占有自己保管的财物的,都成立侵占罪。”  
  分析:
  这样的说法是不准确的。非国家工作人员非法占有自己保管的财物并不一定都成立侵占罪,而有的还成立职务侵占罪。要看具体的情况来分清。 
职务侵占罪,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其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的财物非法据为己有,数额较大的行为。侵占罪,则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或者将他人的遗忘物、埋藏物非法据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退还的行为。 
  根据上述定义,两者的主要区别是:
  (1)犯罪客观行为方式不同。职务侵占罪表现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财物非法占为己有,也就是说,在职务侵占罪中的占有财物,是凭借职务上的便利而取得;侵占罪表现为将他人的财物占为己有,行为人对财物的占有与是否有职务,以及是否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无关。或者说,在侵占罪中,对财物的占有排除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这一条件。
  (2)犯罪对象不同。职务侵占罪的对象是行为人所在公司、企业等单位的财物;侵占罪的对象则是行为人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他人遗忘物或者发掘的埋藏物。这里的财物,既可以是单位的财物,也可以是公民个人所有的财物。
  (3)犯罪主体不同。职务侵占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侵占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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