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法律硕士法制史第三套精选试题解析

来源:法律硕士    发布时间:07-11    法律硕士辅导视频    评论

   6.唐律规定死刑斩刑减一等,是减为绞刑。
  【考点分析】本题考查的知识点是唐朝的刑罚制度,该观点错误。
   唐朝时期,封建五刑已经定型,形成了比较科学的刑罚体系。唐律规定五刑共二十等,即笞刑五、杖刑五、徒刑五、流刑三、死刑二。在通常的刑罚之下,律文所称在某罪上加、减若干等,是指在某一刑罚种类等级上下推算。如“犯杖一百,应减一等,决杖九十。”但唐律《名例》律又规定:“惟二死、三流,各同为一减。”也就是说,斩、绞两等死刑和流二千里、二千五百里、三千里三等流刑在加、减刑罚时都分别只作为一等计算。疏议中的解释是:“假有犯罪合斩,从者减一等,即至流三千里。或有犯流三千里,合例减一等,即处徒三年。”因此,按唐律死刑斩刑减一等,应为流三千里,而不是绞刑。
  【注意】唐代的五刑制度使封建刑罚制度正式确定下来,而且,唐代五刑无论是在刑从轻到重的排列还是在死刑、流刑分别作一等加、减定罪量刑的慎刑思想等方面,都比前代更加科学和完善,体现了唐代社会政治、经济的发展和社会文明程度的提高,也反映了唐代立法技巧的进步和科学。
   7.元律规定重大案件不得夜审。这一观点是正确的。
  【考点分析】本题考查的知识点是元朝的司法制度。该观点错误。
   元代司法制度既承认刑讯逼供的合法性,给予司法官员相当的司法权,同时又对其进行限制。元代法律规定,除去重大案件外,不得夜审,除非强盗等重罪,不得使用酷刑。这既是对司法官员非法刑讯进行预防,以保证审判的公正、公开进行,同时又反映了元代以国家、集体利益至上的思想,对于危害社会的重大犯罪案件,在白天审案不能结案时,允许夜审,从而保证案件审判的连续进行,以利于突破案犯的心理防线,使其最终交代罪行,从而早日审结。在此之前,也曾出现过许多夜审的传统,如秦始皇曾白天审案,夜间写判词;宋太宗曾有白天夜晚连续审讯王元吉投毒害母的冤案的情况,元代的此一法律规定也是沿续了这一传统。
  【注意】元代法律制度既有承袭传统法律的一面,又有独具特色的一面,应当予以注意。
   8.《大清商律草案(志田案)》共五篇,其中没有《破产律》一篇。
  【考点分析】本题考查的是清末修律。该观点正确。
   1908年10月,修订法律馆聘请日本法学者志田钾太郎,按民商分立国家单独编篡商法典的原则,会同起草了《大清商律草案》。该草案5编,内容依次为总则、商行为、公司律、票据法、海船律,共1008条。其中并没有破产律。但该草案因在内容上直接抄袭日本、德国等国的商法,于国情并不十分相合,因此农工商部提出修改意见。但是修改草案还未及审定,清朝已经覆亡。
  【注意】二十世纪初,清廷为了实现自救,放弃了传统的重农思想,鼓励民间创办实业。为了适应迅速发展的商业事务的需要,清廷十分注重修订商律,新政期间,先后修订了一些单行商事法规和《钦定大清商律》和《大清商律草案》等。《钦定大清商律》是在1904年颁行的,包括了《商人通例》和《公司律》两部分,是中国法律史上第一部独立的商法。清廷曾经两次修订有关破产的法律。一次是在1906年,仿照日本破产法制定了《破产律》,共9章,69条。但由于该律部分规定在实施中存在争议,最后被废止。1907年,修订法律馆又聘请日本学者松冈正义起草了《破产律草案》。但未经审定,清朝已经灭亡。
   9.《中华民国约法》取消了责任内阁制。
  【考点分析】本题考查的知识点是北洋政府时期的宪法性文件。该观点正确。
   袁世凯就任临时大总统以后,当时实行的是《中华民国临时约法》规定的责任内阁制,袁世凯在许多方面还受到牵制,因而对《临时约法》十分反感,处心积虑地予以废除。1914年5月,经过袁世凯的操纵,北洋政府颁布《中华民国约法》这一宪法性文件,共10章68条,史称“袁记约法”。《中华民国约法》最核心的内容就是废除了《临时约法》规定的责任内阁制,改行总统制,赋予大总统极其广泛的权力。《中华民国约法》的出台,也标志着资产阶级革命党人以法律维护辛亥革命成果的努力的最后破产。因此,本题回答是正确的。
  【注意】《中华民国临时约法》和《中华民国约法》容易发生混淆。《中华民国临时约法》是在南北议和即将成功,孙中山依议即将辞去临时大总统职位,而由袁世凯接任的情况下,资产阶级出于对袁世凯的不信任而由临时参议院通过的。由于当时革命党人企图以法律手段防止袁世凯专权而违背民主原则,因而在临时约法中将原来《中华民国临时政府组织大纲》规定的总统制改为责任内阁制,并相对扩大参议院职权,将临时大总统置于国会监督之下,以此限制总统专断。所以,《临时约法》和《中华民国约法》明显的差别就是前者规定中华民国实行责任内阁制,而后者规定实行总统集权制。
   此外,应当注意,《中华民国临时约法》和《中华民国约法》两者体现了在社会转型时期,资产阶级革命派与袁世凯势力集团围绕政权所展开的激烈斗争。革命党人试图通过《临时约法》约束袁世凯、保卫辛亥革命的成果,而袁世凯处心积虑地要撕毁《临时约法》以期制定《约法》,为其称帝扫平障碍。
   10.民国南京国民政府刑事诉讼法规定对配偶不得自诉。
  【考点分析】本题考查的知识点是南京国民政府时期的刑事诉讼原则。该观点正确。
   南京国民政府时期,是中国法制走向近代化的重要阶段。但由于中国社会当时还处在转型时期,社会还有着传统封建法律意识的浓厚影响,南京国民政府作为大地主大资产阶级利益的代表,在其法律体系中,虽然引进了大量资本主义的法律思想和原则,但许多方面还体现了封建传统法律文化的影响。在诉讼立法方面,民国政府在一定程度上采纳了资产阶级的诉讼原则,如公开审判制度等,但其中传统的因素也还存在。如规定“对于直系尊亲属或配偶,不得提起自诉”。这一法律规定,既是传统的“亲亲得相首匿”伦理立法思想的体现,它又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公民的诉权,与古代无讼、息讼的传统又不无继受。
  【注意】 南京国民政府在关于自诉权的有关限制,除了文中的规定外,还有 “同一案件经检察官终结侦查者,不得再行自诉”和凡法定的“告诉或请求乃论”之罪,“已不得为告诉或请求者,不得再行自诉”等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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