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1.《钦定宪法大纲》
1908年8月清政府迫于资产阶级民主革命势的威胁,同时为了敷衍立宪派关于召开国会的请愿,颁布《钦定宪法大纲》。共二十三条,分正文分“君上大权”和附录“臣民权利义务”两部分,保留了君主专制的许多特权,在形式上给于人民言论等时权利,但必须在法律范围以内,而且皇帝有权随时颁布浩令予以剥夺。《大纲》以确保封建专制主义的统治秩序为目的,用宪法的形式把封建皇帝的特权加以确认,同时给君主专制制度披上了合法的外衣。
82.《十九信条》
清末的第二部宪法性法律,于1911年11月3(宣统三年九月十三日)辛亥革命的高潮中颁布。主要内容有:(1)继续规定“皇帝神圣不可侵犯”,“大清帝国皇统万世不易”。〈2〉迫于革命的压力,缩了皇帝的权力,扩大了国会的权力。
83.大清现行刑律
由沈家本根据《大清律例》删改而成,共三十篇三百九十八条,于1910年5月15日颁行。《大清现行刑律》改变了旧律中按六部分类的办法,删去了吏、户、礼、兵、刑。
84.大清新刑律
旧中国制定的第一部新式刑法典,在沈家木的主持下,由日本法学家冈田朝太郎等人起草,共两编五十三章四百一十一条;并附有《暂行章程》五条。于1908 年完成,但由于守旧派的反对,直到1911年:月25已才颁布施行。《大清新刑律》采用资产阶级的刑法体例、刑罚制度和刑法原则。在刑法体例方面,分总则、分则两编。在刑罚制度方面分主刑、从刑两种,主刑包括死刑、无期徒刑、有期徒刑、拘役、罚金;从刑包括褫夺公权和没收。在刑法原则方面,采用了资产阶级的“罪刑法定主义”。此外,还根据鸦片战争后中国社会的新情况,规定了有关妨碍国交、妨碍选举、妨碍通讯、交通以及妨害卫生等方面的犯罪。《大清新刑律》的正文在形式上反映了比较浓厚的资本主义色彩,但附录的五条暂行章程却反映了浓厚的封建性。
85.天朝田亩制度
太平天国的基本纲领, 1853年太平天国定都南京后颁布。其主要内容有:(1)规定了平等平均的土地制度,(2)描绘了农民理想社会的蓝图,(3)规定了其他一些基本制度等等。《天朝田亩制度》是农民小资产阶级绝对平均主义的空想方案,脱离了社会发展的实际,没有能够真正执行。
86.《资政新篇》
原是由洪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