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年法硕法制史押题讲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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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周刑法原则
西周在总结历代运用刑罚的经验的基础上,逐渐形成了一系列较为成熟的刑罚适用原则,不仅进一步丰富和完善了当时的刑法理论和法制建设,而且对后世的刑法制度产生了深刻影响。
1.老幼犯罪减免刑罚。据史籍记载,西周时期有“三赦”之法,即“一曰幼弱,二曰老耄,三曰蠢愚” ,凡此三者皆赦免其罪。《礼记》中载: “悼与耄,虽有死罪不加刑焉。 ”古代人年龄 80 岁、90 岁称为“耄” ,7岁称为“悼” ,这说明西周时期 80 岁、90 岁以上的老人及 7 岁以下的年幼者犯罪都可减免刑罚。这一原则正是西周时期“明德慎罚”思想在刑法中的具体体现。作为矜老恤幼的一种标志,后世各朝法律都沿袭和发展了这一制度。

2.区分故意与过失、惯犯与偶犯。在西周时期,故意犯罪与过失犯罪、惯犯与偶犯在观念上已有所区别。
在一些上古史籍中,过失被称为“眚”(音省),故意即是“非眚” ,惯犯被称为“惟终” ,偶犯称为“非终” .《康诰》载: “人有小罪,非眚,乃惟终……有厥罪小,乃不可不杀。乃有大罪,非终,乃惟眚灾……时乃不可杀。 ”意即虽犯小罪,却不是由于过失,而是惯犯,就不可不杀;反之,罪虽大,但不是惯犯,又出于过失,就不可处死。

3.罪疑从轻、罪疑从赦。西周时期为保证适用法律的谨慎,防止错杀无辜,凡是疑案难案,都采取从轻处断或加以赦免的办法,《尚书。吕刑》中明确规定: “五刑之疑有赦,五罚之疑有赦” .这也是其“明德慎罚”主张在定罪量刑问题上的体现。

4.宽严适中原则。西周在定罪量刑问题上强调“中道” 、 “中罚” 、 “中正” ,即要求宽严适中,符合正道。
《尚书。吕刑》说: “士制百姓于刑之中。 ”其疏文说: “中之为言,不轻不重之谓也。 ”强调司法官适用刑罚不可畸轻畸重。

5.因地因时制宜。周初针对封国的具体情况实行区别用刑,确立了“刑新国,用轻典;刑乱国,用重典;刑平国,用中典”的原则,这种区别国情,援法用刑的措施,对于稳定周朝建立的新秩序和巩固宗周起了良好作用。用刑必须区别对待的原则在后来的《吕刑》中表达为“轻重诸罚有权” 、 “刑罚世轻世重” ,即全面结合犯罪的主客观形势进行权衡量刑,不可一味地从轻或从重。

6.上下比罪。 “罪无正律,则以上下而比附其罪” ,具体说来“上刑适轻,下服;下刑适重,上服,轻重诸罚有权” .可见,周时的上下比附的原则是在无法律明文规定情况下的类推适用。

7.同罪异罚。这是体现严格的宗法等级制度的刑法原则。《周礼》关于八辟的规定,公开赋予有特定身份者享受减免刑罚的特权,后世的“八议”即导源于此。

秦朝刑法原则
1.刑事责任能力的规定。秦律规定,凡属未成年者犯罪,不负刑事责任或减轻刑事处罚。秦律确立以身高为标准,大约规定男身高达六尺五寸,女身高达六尺二寸。《秦简。法律答问》记载: “甲小未盈六尺,有马一匹牧之,今马为人败,食人稼一石,问当论不当?不当论及偿稼。 ”又载: “甲盗牛,盗牛时高六尺,系—岁,复丈,高六尺七寸,问甲何论?当完城旦。 ”又《仓律》规定: “隶臣、城旦高不盈六尺五寸;隶妾、舂高不盈六尺二寸,皆为小。 ”

2.区分故意与过失的原则。秦律重视故意犯罪与过失犯罪的区别。秦律中故意称为“端”或“端为” ,过失称“不端” .故意犯罪处刑从重,过失犯罪处刑从轻。《秦简。法律答问》说: “甲告乙盗牛若贼伤人,今乙不盗牛、不伤人,问甲可(何)论?端为,为诬人;不端,为告不审。 ”在秦律中, “诬人”即故意诬告,实行反坐;而“告不审”属过失行为,从轻处理。

3.盗窃按赃值定罪的原则。秦律中把赃值分为三等:一百一十钱、二百二十钱、六百六十钱。对于侵犯财产的盗窃罪,根据以上不同等级的赃值,分别定罪。一般赃值少的定罪轻,赃值多的定罪重。

4.共同犯罪与集团犯罪加重处罚的原则。秦律规定,一人盗窃赃值过六百六十钱,处以“黥为城旦”的刑罚;不满五人盗窃赃值过六百六十钱,处以“黥劓以为城旦”的刑罚。但是如果五人盗窃赃值虽一钱以上,则加重判处“斩左趾,有(又)黥以为城旦” .可见秦律在处罚侵百巳财产罪上,集团犯罪(五人以上)较个体犯罪和一般共同犯罪加重量刑。

5.累犯加重的原则。《秦简。法律答问》记载: “当耐为隶臣,以司寇诬人,可(何)论?当耐为隶臣,又系城旦六岁。 ”即本身已犯罪,再犯诬告罪,则应加重处罚,除去耐为隶臣原有刑罚外,还要判处城旦苦役六年。

6.教唆犯罪加重处罚的原则。按秦律规定,教唆未成年人犯罪者加重处罚。如“甲谋遣乙盗,一日,乙且往盗,未到,得,皆赎黥” .即乙未得手,甲也与之同罪。若教唆未满 15 岁的人抢劫杀人,虽分赃仅为十钱,教唆者也要处以碎尸刑。

7.自首减轻处罚的原则。秦律规定,凡携带所借公物外逃,主动自首者,不以盗窃论处,而以逃亡论处。
再如隶臣妾在服刑期间逃亡后又自首,只笞五十,补足期限。若犯罪后 能主动消除犯罪后果者,可减免处罚。

8.诬告反坐原则。秦律规定,故意捏造事实陷害他人者,即构成诬告罪,按被诬告人所受到的刑罚,对诬告者处罚。《秦简。法律答问》载: “完城旦,以黥城旦诬人,何论?当黥。 ”

9.连坐原则。秦朝延续商鞅变法时期措施,全面实行犯罪连坐制度,本人虽未实施犯罪行为,但因与犯罪者有某种关系而受牵连人罪者,极为普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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