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法律硕士考试对抽象法理学的理解

来源:法律硕士    发布时间:07-11    法律硕士辅导视频    评论

  一、法理学的难点
  学习法理学的难点在于其知识点理论性较强,对于初学者来说,需要有比较好的理解能力。此外每年法理学的分析题还要求大家将法理学知识和理论进行实际运用。很多人综合课考不好,很大一部分原因是因为没有理解和运用的能力。以2010(法学)综合课法理学分析题为例说明:
  34.陈某夫妇靠捡拾垃圾为生,几年中“捡回”5名残疾弃婴,并筹钱为孩子们治病。当地民政部门认为,陈某夫妇不具备法定收养条件,且未依法办理收养手续,属非法收养。该事件经媒体报道后,在社会上引起强烈反响。很多人对相关法律舰定表示无法理解,认为陈某夫妇的行为体现了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法律应予充分肯定。
  结合上述材料,回答下列问题:
  (1)请根据法与道德关系的原理,对陈某夫妇收养弃婴的行为进行分析。
  (2)针对人们的态度和观点,阐述道德是法律的评价标准。
  该题主要涉及法与道德的冲突问题,而“法律与道德在日常法律适用中的冲突主要表现为清理与法理上的冲突。这种冲突主要是由于道德和法律两种社会规范的本事本身的差异造成的。情理与法理上的冲突主要表现为合法不合理与合理不合法两种情况,第一种情况是道德上不许可,但法律上是许可的。第二种是道德许可的,但法律上不许可。”该段话来源于分析中原文。这种分析中的原话在复习中应该是先理解并后记忆的,顺序不应该颠倒。因为记忆是以理解为基础的,而记忆的目的是保证自己能够很清晰完整的表述出来,而不缺少必要的得分要点。
  说实话,死记硬背对于法理学是必要的,但最主要还是要加深对法理学的理解。理解是潜移默化的,当对于法理学有个清晰的认识,能够理出主线,并且真正运用在现实生活中时,才算真正的理解了。关于在理解的基础上运用,对于该题来讲,陈某夫妇收养多名弃婴的行为即属合理不合法,即道德许可的,但法律上不许可。陈某夫妇收养弃婴的行为从道德角度看,是符合人的善良本性与保障人的生命权的一般道德准则的,因此获得人们的好评。道德作为法的讦价标准,具有引导立法完善的作用。在上述意义上,收养法的相关规定需要进一步修改与完善。
  二、与部门法结合起来是理解法理学较为有效的方法
  刚才谈到了,法理学学习过程中,理解和运用是最应该突破的两点,但是没有说具体的突破方法。实际上,与部门法结合起来一起复习是最能帮助初学者理解法理学的好办法。因为法理学很多原理是从众多部门法的共性中抽象出来的。比如法律是由法律规则、法律原则和法律概念三者共同构成的。以民法来举例说明:
  《民法通则》第4条,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公平、等价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该条就是法律原则。
  《民法通则》第30条,个人合伙是指两个以上公民按照协议,各自提供资金、实物、技术等,合伙经营、共同劳动。该条就是法律概念。
  《民法通则》第75条第二款,公民的合法财产受法律保护,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侵占、哄抢、破坏或者非法查封、扣押、冻结、没收。该条就是法律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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