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硕士论文:对教师心罚学生行为的法律分析

来源:法律硕士    发布时间:07-11    法律硕士辅导视频    评论

  2002年,教育部颁布《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对学生伤害事故的对象界定为学生的人身伤害,并不包括精神损害。随着我国教育立法的不断加强和法制教育的普及,教师对学生体罚现象逐渐减少,甚至基本消失。然而却被另一种精神损害——心罚所代替。心罚在学校中始终普遍存在,由于其伤害的特殊性和隐蔽性,一直未引起人们足够的关注。心罚已成为学校中伤害学生的普遍违法行为,如果心罚不能得到有效扼制,将对学生终身产生不可挽回的影响。为了规范教师的教育管理行为,避免教师心罚行为的发生,从法律层面分析教师心罚学生的行为,具有理论和现实的意义。 
  一、问题的缘起——教师心罚学生导致的悲剧 
  案例一:记得3年前的一次同学聚会:那是我们初中同学毕业7年后的相聚。看着昔日的学生都长大了,在场的班主任十分高兴也很激动。他脸上一直洋溢着满意的笑,虽然我们不是什么桃李,但是显然他是很知足的。席间,大家都在聊各自的境况,梅军(化名)站了起来,举起了自己的酒杯,向班主任敬酒,同时也问了让在场所有的人都很惊讶的一个问题:你还记得你曾经让所有同学都不要和我玩吗? 
  班主任曾当着全班同学的面,让大家都别和他玩,梅军因为这句话,很久都没有走出心理的阴影。班主任呆了,但是还是立刻举起了酒杯,向梅军道歉。 
  我想,谁也不会料到:班主任不经意说出的一句话,却成了一根刺长在了学生的心里,而且再也拔不出来了。对于班主任呢?我想这也成了他个人专业成长的硬伤。 
  案例二:这是我参加工作不久发生的一件事情。一节自习课,我有事晚去了一会儿,匆匆走进教室时,发现几个同学在搞小动作,其中窦光涛乱得最厉害。年轻气盛的我大为光火,把他狠批了一顿,最后余怒未消,说:“你别叫窦光涛了,干脆叫‘窦光乱’吧。”有的学生忍不住笑出了声。他的脸涨得通红。 
  随着时间的推移,我很快淡忘了这件事。升入初三后,由于班级的调整,我也不再教这个学生了。大约半年后的一个晚上,天飘着蒙蒙细雨。我偶然走过男生宿舍,里面闹哄哄的——这样的天气,学生照例要疯一阵的,突然,一个学生怪腔怪调地喊“窦光乱,窦光乱……”接着是一阵哄笑。我立时怔住了,如电光石火般,半年前的一幕浮现在眼前,我泥塑雕石般在宿舍前站了许久,雨水打湿了衣服也浑然不觉。没有想到,自己气头上的一句话,竟给学生造成了如此长久,也许是终身的伤害。好几次,我想推开那扇门,给窦光涛道个歉。(这时我才无比深切地感觉到,“窦光涛”,这原本是一个多么响亮的名字呀!)但我没有这份勇气。 
  尽管两个案例中教师教育管理学生的方式有所不同,但都属于教师心罚学生,影响了学生的一生。体罚伤肌肤,心罚伤心灵,心罚对一个学生来说往往是致命的一击,而且终身难以愈合。因此,如果教师没有充分认识到心罚学生的违法性和后果的严重性,必然会导致两个案例中悲剧的重演。 
  二、教师心罚学生的含义及方式 
  教师心罚学生是指教师通过对学生心灵的打击与摧残而实施的一种违法教育管理学生的行为。与体罚不同,心罚的对象是学生的心灵,是一种精神损害,具有隐蔽性,而且危害性更大,使遭受心罚的学生,欢乐被践踏,自尊被摧毁,自信被打碎,智慧被扼杀,人格被扭曲。教师心罚学生事件中绝大多数是无意的,少数是故意实施的违法教育管理行为。绝大多数被心罚的学生是违纪生和学习成绩落后生。 
  教师心罚学生可能在众多学生面前或者单独对学生进行,其关键是心罚学生的内容已被学生们或被心罚的学生知道,从而使被心罚学生的人格、名誉受到损害。教师心罚学生的方式有三种:一是行为心罚,即教师对被心罚的学生施以一定的行为而使其人格、名誉受到损害,如冷落、孤立等;二是言辞心罚,即教师对被心罚的学生以一定的语言方式对其人格、名誉进行损害,如讽刺、挖苦、嘲笑、奚落、呵斥、揭短等;三是漫画心罚,即教师对被心罚的学生以漫画,大、小字报等图文形式对其人格、名誉进行损害。教师心罚学生采用的绝大多数方式是言辞心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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