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硕士论文:以人为本与法治观念的变革

来源:法律硕士    发布时间:07-11    法律硕士辅导视频    评论

  摘要:党的十六大提出了以人为本的执政理念,以人为本要求社会发展要满足人的需求,一切发展要以人为中心。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在法律已基本覆盖社会生活的各方面时,受传统一些观念的影响,我们的法治观念并未能跟得上时代的发展,也与以人为本的执政理念不相符合,所以我们应该对现有的与时代不相适应的法治观念进行变革,树立正确的、合理的、与以人为本相适应的法治观念,实现人的全面自由发展。
  关键词:以人为本;执政理念;法治观念
  “我们应该注意到邦国虽然有良法,要是人民不能全都遵循,仍然不能实现法治。法治应当包括两层含义:已成立的法律获得普遍的服从,而大家所服从的法律又应该是本身制定好的良好的法律”。每当看到这句经典的法学谚语,我们都能感受到法治的精神,法律的力量,都在希望中国真正的法治时代早些到来。2003年,中国共产党十六届三中全会提出“坚持以人为本,树立全面、协调、可持续的发展观,促进经济社会和人的全面发展”,这是中央首次正式提出“以人为本”的发展观。2006年,在中国共产党十六届六中全会上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将“以人为本”作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第一原则。这就要求以后很长一段时间把以人为本作为社会主义建设的标尺。但是我们在建设和谐社会时,观念尤其是法治观念并不能跟得上时代的发展,所以就很有必要变革现有的法治观念,以树立与以人为本相适应的法治观念,从而更好的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
  一、以人为本的内涵
  所谓“以人为本”,就是指一切从人出发、以人为中心。一方面,人应当将自己看做为人,应当有宽容、诚信、自主、自律的自觉意识和观念;另一方面,政府等群体应将人的解放和自由、人的尊严、兴趣和全面发展作为一种终极关怀。因此,“以人为本”并非“人类中心主义”,而是一种与自然精神融为一体的人文精神,是与可持续发展连在一起的科学发展观。在不同的历史条件下,在不同的社会关系中此问题有不同的答案,但是对于社会主义法治观和社会主义法律的价值取向而言,特别是在处理公共权力和公民权利关系时,应该以全社会绝大多数人为本,这在我国的宪法上看以看到,2004年宪法修改时加入了一句话:“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这就表明了国家的态度:尊重和保障所有人的人权,法治以社会大众为本。以人为本,应以人的需求为本,以社会绝大多数人的需求为本,最大限度满足人的需求。因此,主张以人为本,应该从满足大多数国民的最低需求开始,即从满足他们的生存和生活开始。在实现层面上,以人为本的法治观就要求最大限度地将大多数社会公众的需求转化成实实在在的公民的权利,继而推动人的全面自由发展。因此,在当代中国,以人为本的法治观,必须把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作为一个根本来抓。我们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根本目的都是为了满足人们日益增长的物质文化需求,实现人的全面发展。党的十七大报告指出: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是党的宗旨,党的一切奋斗和工作都是为了造福人民。要始终把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作为党和国家的一切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做到发展为了人民、发展依靠人民、发展成果由人民共享。
  二、当今中国法观念中存在的问题
  法治观念是人们对于法治的认知、评价,是在人们心中普遍形成的对法治的一种意识。我国法治观念从法与国家角度看,是国家优先于法律,是从国家作为根本和价值取向来分析的。社会观念普遍认为法是由国家制定的,是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是体现国家意志的,是为国家服务的,国家优先于法律。现如今,社会主义法律主要体现广大人民群众的意志,人民是国家的主人,树立具有民主性、平等性、大众性的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对于我们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对法治建设的进程也具有非常积极而重要的意义。但是现如今我们的社会中存在一些与以人为本不相适应的法治观念:
  (一)重权力本位、轻权利本位
  现代法治以公民权利为核心,以法律对公权力的限制和约束作为逻辑起点。中国法律传统以国家权力为核心,专制集权是其最大特色。中国几千年封建文化传统中,法律始终是在主权下发挥着工具性的作用,没有自身的价值与地位。“重农抑商”的国家政策导致了全社会商品意识的缺失和淡薄。与商品经济密切相关的平等、公平等现代法治精神无法发展。建立于市场经济基础上的现代法治,公民权利本位是最基本的内核,而以国家权力为本位的中国传统法观念,是树立和培育现代法治精神的障碍。各级官员要对上级负责,不是依照法律来办事。官民关系是统治与被统治的关系,命令与服从的关系。政治权力决定一切,导致人民对权力异于寻常的膜拜,形成重权力本位的法律观念。
  (二)等级特权意识严重,现代平等观念缺乏
  现代法治主张平等。其平等观是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是现代法治的基本原则。中国传统中国家以法的权威形式规定不同等级的人的不同地位,为上层等级带来各种特权。法只是一种统治工具,因此,人们崇拜权力超过崇拜法律,人们畏惧权力也超过畏惧法律。人剥削人,压迫人是建立在生产资料和有制基础上的,中国的等级制度是儒家伦理观念的法律化,中国封建法律按等级贵贱不同,在权利义务规定了存在着很大差异。皇帝官僚被赋予种种特权,民众更多的是尽义务而非享受权利,人们的平等观念,自然受到压抑。这种思想意识经过几千年积淀,形成了一种可怕的顽固力量,人们对权力崇拜。在权益受到侵害时,相信权力的力量,对法律缺乏信仰,不愿自觉地寻求法律的保护。
  (三)耻讼意识浓、现代的诉讼观念淡
  现代很大一部分人认为去法院告状或被人告到法院了是一种很丢人的事情,不愿意进行诉讼。传统的耻讼意识的形成是有原因的:第一,长期占统治地位的儒家文化强调“以和为贵”“重义轻利”,使得传统法观念对“打官司”怀有普遍的贬义,民以无讼为有德,官以息讼为政绩。第二,古代中国诸法分体,以刑为主。法律展示人们的更多的是惩罚,是一种残酷的统治工具,人们觉得离法越远越好。第三,封建司法在实践上专横残酷,在纠问制的诉讼模式下,当事人在庭上只有招供的义务,没有辩护与申诉的权利。此外,长期存在的司法不公等问题,也使人们在情感上对法律采取本能的排斥态度,对法律恐惧,避而远之。
  (四)法律工具主义思想
  法律工具主义思想认为法是国家实现统治的工具,对于社会来讲,国家是目的,法律只是手段。法律工具最大的特点是法律沦为国家的附庸,只是一种工具,而没有自身独立的价值。而现代法治的法律是要保护人民权利,制约和限制国家权力,是人民权利的保护伞,具有独立的价值,而不仅仅限于为国家实现安定。当法律成为一种工具时,怎么可能成为人们的信仰对象呢?又怎能建设法治国家呢?法治工具是一种把法律视为实现国家意志、履行国家统治和管理职能以及完成各种任务的工具或手段,该思想正是国家优先于法律的体现。
  三、变革传统法治观念的途径与方式
  法治观念的变革,不能隔裂历史,必须建立在一定的经济条件和社会条件上。新中国的社会主义法治观建立在两千年的封建专制统治基础上,在这种历史条件下,社会主义法治观念的形成与发展,需要对传统的法律观念等旧式法律观念进行扬弃。扬弃不是对传统法治观念的彻底抛弃,而是在充分认识的基础上保留合理的、正确的观念,去除不合理的、与时代发展不相适应的法的观念。
  (一)逐步强化公民权利意识,淡化国家权力意识
  以人为本法治观的基本精神和价值取向是制约国家权力,保障人民权利。1982年宪法开始把“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一章放在“国家机构”,一章之前,以突出先有公民权利,再有国家权力的逻辑。主体权利意识增强是法治观念变革的关键,主体权利意识增强一方面能够强化社会主义法治和以人为本的契合,另一方面增强法律为法治之法的保障。维护和加强主体权利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最终目的。法治社会成为人们的理想社会,不仅仅在于它是国家谋求有序统治和实现社会安定的工具,更重要的是它的价值理念,即法治社会终极关心目标是人本身,是为了谋求人自身的解放和自由发展。法治社会中法律给予国家权力是为了用强制力去维护和保障主体的权利。英国著名宪法学家戴雪认为:“法治即法律主治,法律主治不仅仅是法律和司法,其精义在于个人权利和自由,法律主治是个人权利和自由的保证。”平等自由和人民主权是社会主义法治所追求的价值理想,,是社会主义国家所应有之意义。所以,加强主体权利意识是社会主义法治观念变革之必须。
  (二)增强社会公众的主体意识,重视社会主体的自我意识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本身就是一种法治经济,市场经济健康发展,必须借助法律,只有法律,只有法律才能为市场经济健康发展保驾护航。而市场经济所倡导的公平、平等、自由竞争,同时也为法治精神的培养起到重要作用。据此,社会公众逐步增强权利意识,逐步形成对法律的认同、信任,继而对法律产生信仰和尊重。变革法治观念,就要唤起社会公众的公民意识、权利意识、主体意识,就要使社会公众重视自身的独立人格、自由和利益,就要使权利本位在社会公众的法律观念中占中心地位,只有这样,才能激发他们内心对法律的信赖、信任和尊重的感情,树立起对法律的信仰,从而加速树立合理的法治观念。
  (三)摒弃法律工具主义理论,树立法律至上的信念
  社会主义法治观念以人的全面自由发展为中心,把法治的法律价值与公民价值有机结合起来,树立法律法律至上的权威性的理念。英国法学家洛克认为:自然法是一种适用于所有人(包括立法者)的永恒规则,政治国家享有的只是实施自然法的权利,这就是自由主义法律思想,其核心就是法律优先于国家,也是这种思想支撑起了西方法治的大厦,树立法律优先于国家的观念,是重构社会主义法治观念的关键,只有这样,法治的一些原则,比如权利本位原则、人民主权原则、权力制约原则才可能确立。我们主张以人为本的法治观,也要树立法律优先于国家的观念为前提,只有这样,才能让民众树立法律权威,让人们相信法律、依靠法律、依法办事。
  确认并维护人权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根本价值在和目的所在,从最终意义上讲,法治社会是尊重人和关心人的社会。以人为本是社会主义法治观念的根本,贯穿法治的始终。在维护与保障人权这一宗旨层面上,法治与以人为本具有内在的一致性。人本法治观主张人是法律之本,人是法治的主体和目的的所在,突出人作为法治关切和保护的中心。人本法治观是对我国历史上影响深远的就是法律观的否定和超越,具有重要的意义和时代价值,是科学发展观和和谐社会时代精神的本质要求。
  参考文献:
  [1][古希腊]亚里士多德著.吴寿彭译.政治学.北京:商务印书馆.1981.
  [2]张文显“.以人为本”的法哲学解读——“以人为本”四人谈.金陵法律评论.2004.
  [3]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一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95.
  [4]胡锦涛.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为夺取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新胜利而奋斗——在中国共产党第十七次全国代表大会上的报告.中国人大.2007(10).
  [5][美]埃尔曼.比较法律文化.上海:三联书店.1990.
  [6]钱鸿猷.西方法治精神和中国法治之路.法学.1995(6).
  [7][美]E·博登海默.邓正来译.法理学—法律哲学与法律方法.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

视频学习

我考网版权与免责声明

① 凡本网注明稿件来源为"原创"的所有文字、图片和音视频稿件,版权均属本网所有。任何媒体、网站或个人转载、链接转贴或以其他方式复制发表时必须注明"稿件来源:我考网",违者本网将依法追究责任;

② 本网部分稿件来源于网络,任何单位或个人认为我考网发布的内容可能涉嫌侵犯其合法权益,应该及时向我考网书面反馈,并提供身份证明、权属证明及详细侵权情况证明,我考网在收到上述法律文件后,将会尽快移除被控侵权内容。

最近更新

社区交流

考试问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