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法律硕士(非法学)联考考试大纲-法制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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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章隋唐宋法律制度
  第一节隋朝法律制度
  一、立法概况
  《开皇律》;《大业律》。
  二、《开皇律》的主要成就
  体例:十二篇,五百条;内容。
  第二节唐朝法律制度
  一、立法概况
  立法指导思想:“德礼为政教之本,刑罚为政教之用”,立法宽简、稳定、划一;主要法律形式:律、令、格、式及其相互关系;《武德律》,《贞观律》,《永徽律疏》,《开元律》,《唐六典》,《大中刑律统类》;唐律的特点与历史地位。
  二、刑事立法
  定罪量刑的主要原则;五刑制度;主要罪名。
  三、民事立法
  民事行为能力;所有权;契约;婚姻家庭与继承。
  四、行政立法
  三省六部制:御史台;官吏管理:科举制度,考课,致仕。
  五、经济立法
  土地立法;赋役立法;禁榷制度;对外贸易制度。
  六、司法制度
  中央司法机关:大理寺,刑部,御史台;“三司推事”;告诉的限制;回避制度;死刑三复奏、五复奏制度;法官责任制度。
  第三节宋朝法律制度
  一、立法概况
  《宋刑统》;编敕;编例;条法事类。
  二、刑事立法
  刑罚制度:折杖法,刺配,凌迟;重法地法。
  三、民事立法
  不动产买卖契约;典卖契约;财产继承。
  四、行政立法
  国家政权机构的调整;官员选任与考课制度;监察制度。
  五、司法制度
  中央司法机关;鞫谳分司制;翻异别推制;务限法;《洗冤集录》;《名公书判清明集》。
  第四章元明清法律制度
  第一节元朝法律制度
  一、立法概况
  立法指导思想;《大札撒》;《至元新格》;《大元通制》;《元典章》。
  二、刑事立法
  犯罪与量刑的特点;刑罚制度的特点。
  三、民事立法
  烧埋银;婚姻与继承制度的特点。
  四、行政立法
  中枢和地方行政机构;科举制度的变化;监督制度的发展。
  五、司法制度
  中央司法机关:大宗正府,刑部,宣政院。
  第二节明朝法律制度
  一、立法概况
  立法指导思想:“刑乱国用重典”,“明刑弼教”;《大明律》的制定与“六部分篇”的体例;《大诰》的制定及其特点;《问刑条例》;《大明会典》。
  二、刑事立法
  奸党罪;充军;廷杖;定罪量刑的特点。
  三、民事立法
  婚姻家庭与继承制度的变化。
  四、行政立法
  中枢与地方行政机构;官员选任制度;监察制度。
  五、司法制度
  中央司法机关:刑部,大理寺,都察院;厂卫;申明亭;会审制度。
  第三节清朝法律制度
  一、立法概况
  立法指导思想:“详译明律,参以国制”;《大清律例》;《大清会典》;则例;适用于少数民族聚居区的法规。
  二、刑事立法
  发遣;死刑制度;维护满族特权的内容;文字狱。
  三、民事立法
  民事主体的变化;债权制度的发展;继承制度。
  四、经济立法
  海禁政策与对外贸易立法;专卖制度。
  五、司法制度   中央司法机关;诉讼程序与审判制度;秋审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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