淘宝网店卖家售假品牌手提包获刑

来源:电子商务师    发布时间:2012-05-04    电子商务师视频    评论

  (中国电子商务研究中心讯)作者:吴杰

  近期以来,淘宝网店卖家因为售假而被法院查处判刑的消息多次见报。另一方面,判定淘宝与售假卖家构成共同侵权的“衣念”案入选2011年中国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十大案件。随着日趋严格的知识产权保护,网络交易平台在网店售假行为中的责任问题成为焦点。

  新华网5月2日消息,一家销售假冒“CHANEL”手提包的淘宝网店卖家被广州市天河区法院以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3个月,并处罚金11万元。

  法院审理查明,2009年11月,被告人孔某林与同案人鄢某发(另案处理)密谋,由鄢某发以每个数十元的价格购买大量假冒“CHANEL”注册商标的手提包,此后孔某林在淘宝网注册名为“南越尚品”的网上商店,以每个100多元的价格销售假冒的“CHANEL”手提包。2011年1月28日,公安人员抓获孔某林,并当场缴获货值超过7万元的假冒“CHANEL”注册商标的手提包549个。

  法院认为,孔某林结伙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金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鉴于孔某林归案自愿认罪,可从轻处罚。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

  自2011年6月后,淘宝一拆为三,分别为淘宝网、一淘和淘宝商城,此后淘宝商城又更名为天猫(微博)。淘宝方面多次强调对商城的水货、假货采取“零容忍”的态度,但即使在淘宝商城也有卖家售假现象被曝光。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2012年3月消息,一名温州瑞安的卖家谢某,把假冒名牌运动包放在其淘宝商城注册的店铺里出售。2010年11月至2011年4月,谢某的网店经营额共计达42万多元。法院审理认为,谢某在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仍予以销售,销售金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谢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五万元。

  上述案例均是淘宝卖家因售假被诉、被罚,一个由此引起的问题是:作为网络交易平台的淘宝,要不要承担责任?

  关于网络服务提供者在网络用户侵权案中的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网络用户利用网络服务实施侵权行为的,被侵权人有权通知网络服务提供者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网络服务提供者接到通知后未及时采取必要措施的,对损害的扩大部分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网络服务提供者知道网络用户利用其网络服务侵害他人民事权益,未采取必要措施的,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

  同时,《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第22、23条为网络服务提供者制定了免于承担赔偿责任的“避风港”原则:在接到权利人的通知书后,网络服务提供者删除权利人认为侵权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或断开与侵权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的链接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而据记者了解,淘宝公司曾因为网店售假而被多次提起诉讼,但在此前的“芳奈尔”等案中一般能以“履行了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的注意义务,主观上没有过错”等理由全身而退。不过,近年来随着知识产权保护的日渐严格,在2011年的“知钱”案和“衣念”案中,淘宝公司被判构成共同侵权,需要作出赔偿。

  其中,据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消息,判决淘宝公司与卖家构成共同侵权的“衣念”案还入选2011年中国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十大案件,并被《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12年第1期作为典型案例刊载。

  上海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法官邵勋在《人民法院报》撰文表示,就“衣念”案而言,淘宝公司接到衣念公司针对卖家杜国发发布侵权商品信息的投诉通知后,除了删除侵权商品信息外没有采取其他处罚措施。淘宝公司若能够严格根据其制定的规则对卖家违规行为进行处理,虽不能完全杜绝卖家的侵权行为,但可增加网络用户侵权的难度,从而达到减少侵权的目的。

  不过淘宝方则表示,已采取包括对卖家真实身份合理审查、组建团队及时删除权利人投诉的涉嫌侵权信息、制定并不断完善运营规则等措施保护知识产权,尽到了相应注意义务。

  即使是现在,网络交易平台在网店售假方面所承担的责任依然是争议焦点。不过,他们也在寻找更好的应对之策。

  新民网相关报道引述浙江省知识产权局局长洪积庆说,浙江省知识产权局2011年专门和淘宝网、阿里巴巴(微博)签署了合作备忘录,指导他们在碰到一些重要的知识产权纠纷的时候该怎么处理。对于知识产权保护,网站的经营公司要负主要的责任,政府要负监管的责任。

  据悉,淘宝公司正在加强对售假网店卖家的处罚。新浪电商消息称,天猫2012年已升级消费者保障,承诺消费者在天猫购到假货假一赔五(包括货款在内共5倍赔偿)。

  “芳奈尔”案

  例如,2010年12月,著名内衣品牌芳奈儿分别起诉了广州、武汉、北京的三家淘宝网店,以淘宝为第二被告,诉状请求判令被告立即停止侵权行为。

  武汉中院消息称,被告淘宝公司辩称,其履行了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的注意义务,主观上没有过错,不应承担侵权责任。法院经审理认为,淘宝公司对网店卖家刘某的侵权行为虽然上提供了交易平台,但是主观上并无过错,且对刘某履行了适当的事前商家身份审查,接到侵权投诉后及时删除了侵权商品网页,属合理补救措施,不应承担共同侵权责任。

  “知钱”案

  2011年的“知钱”案中,因网店店主侵权理财讲座盗版视频,淘宝网遭版权方知钱公司起诉。一审法院以淘宝网并未及时删除知钱发送给淘宝的权利通知中未列明的侵权信息,应对扩大损失承担责任为由,判决卖家王超赔偿2万元,淘宝网在1万元内负连带责任。

  宣判后,淘宝提起上诉。据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公布的二审判决书,北京市一中院维持了原审法院判决淘宝公司与王超承担共同侵权责任的判决结果,但却纠正了一审法院对淘宝网义务范围的认定。

  北京市一中院审理认为,淘宝网中卖家的数量巨大,销售的商品不计其数、种类繁多,且销售的商品均处于不断变化之中。因而一审法院认定淘宝对于投诉通知没有列明的侵权链接应主动采取删除措施的认定,缺乏法律依据,亦缺乏可操作性,并明显加重淘宝的义务。

  “衣念”案

  据上海市一中院消息,衣念(上海)时装贸易有限公司经授权获得两项注册商标独占许可使用权,使用的商品范围为服装。2009年起,衣念公司发现卖家杜国发在淘宝网销售的服装和饰品中使用了原告注册商标,遂7次发函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要求删除相关侵权商品的信息,淘宝公司对其举报的侵权信息予以删除,但未采取其他制止侵权行为的措施。

  一审法院判决杜国发、淘宝共同赔偿衣念公司1万元。淘宝不服提起上诉,被二审法院驳回。

  上海市一中院称,法院经审理认为,淘宝公司明知杜国发利用其网络服务实施商标侵权行为,但仅是被动地根据权利人通知采取没有任何成效的删除链接之措施,未采取必要的能够防止侵权行为发生的措施,放任、纵容了侵权行为的发生,其主观上具有过错,客观上帮助了杜国发实施侵权行为,构成共同侵权,应当与杜国发承担连带责任,故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来源:《南方周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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