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子合同效力问题与效力认定初探

来源:电子商务师    发布时间:2012-05-03    电子商务师视频    评论

  按照证据理论,只有直接证据才能直接单独地证明案件主要事实,而间接证据必须和其他证据联系在一起才能证明案件的主要事实。因此,审查判断电子证据的真实可靠性和如何与其他证据结合起来认定案件事实将是最主要的工作。笔者认为主要包括以下几点:1.审查电子证据的来源。包括形成的时间、地点、制作过程等。2.审查电子证据的收集是否合法。3.审查电子证据与事实的联系。只有与案件相关的事实或逻辑上是相关的事实才能被认为证据。4.审查电子证据的内容是否真实,是否伪造、篡改的等。5.结合其他证据进行审查判断。如与其他证据相一致,共同指向同一事实,就可以认定其效力,作为定案根据,反之则不能。

  由于我国目前尚无要求网络服务商对传输的电子文件储存记录或转存的制度,造成了一旦发生争议,将无第三方可出具中立性的证据。对此,部分地方法规已有了相应规定。如《广东省对外贸易实施电子数据交换暂行规定》就规定:电子数据服务中心应有收到报文和被提取报文的回应和记录;电子报文的存贮期最短不得少于5年;对进行电子数据交换的协议双方发生争议时,以该中心提供的信息为准。

  三、认定效力需注意的问题

  1.在实践中,双方均予认可的电子证据,其打印件应当作为证据认定。因为,当事人的承认性陈述本身就可以作为证据认定,而这种承认性陈述又可被电子证据的内容所印证。

  2.如当事人只提交打印稿,而原件已从电脑中永久删除的,除对方认可,该打印稿不可作为定案根据,因为根本无法判断是否就是原件。这时,不能以对方举不出反证而确认该证据有效。

  3.对有争议的电子证据,应先核对其电子签名,如相符,应认定系拥有该电子签名的人所收发。因为,电子签名就是代表各人身份的电子标记,如私人印章一般,自己应当有保管义务,即使为他人盗用,也应对善意相对人承担责任。

  4.由于电子系统的专业技术性太强,如使用公用资源的非注册用户或电脑“黑客”侵袭等就应另当别论。因此,对电子证据的取证将十分重要。目前,只能向网络服务提供商进行调查和证据保全,查明对电子证据有无删改,再确定收发件网址与时间等。必要的情况下,应当引入专家评定制度,即由专门机构和专家对技术上的问题进行认证鉴定,以保证最大限度的公正合理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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