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公证在电子合同中的应用价值

来源:电子商务师    发布时间:2012-05-03    电子商务师视频    评论


  三、电子合同中运用公证应注意的问题
  尽管公证应用于电子合同中的操作性非常强,但由于目前法律环境以及公证机制所存在的一些问题,使得在公证大规模应用于电子合同前需解决一些障碍。主要有下面几个方面问题:
  1.立法滞后问题。一方面电子商务立法的滞后使得电子合同以及电子证据的效力得不到真正保障。另一方面,如果在未来的公证法或其它相关法律中赋予公证机关对电子签名等的认证资格,才能进一步促进公证证据的法律效力。
  2.公证证据虽具有很强证明力,但并非是无可辩驳的证据。因为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但存在相反的证据足以推翻公证证明的除外”。[7]这一但书内容的操作缺乏细则,实践中人民法院与公证机关有时达不成共识,加之救济渠道不畅,往往削弱公证书的证明力。因此在立法中需进一步明确公证证据的效力优先性。
  3.目前我国公证错证赔偿机制尚未建立。目前公证机关出具瑕疵公证,在当事人诉请赔偿时,几乎都是以司法部及最高人民法院有关司法解释为由而拒绝承担责任。对于不确定因素更多的电子合同,公证机关出具瑕疵公证的机率更大,因而对当事人来说风险更大。因此,尽快建立公证错证赔偿机制是促使公证广泛应用于电子合同中的前提条件。
  电子合同的安全保障系统的完备程度,是实现我国合同法将数据电文列入书面合同形式之一的立法目的的重要前提。而公证作为一种法律应用手段,即使在立法无法及时适应网络化大潮的情形下,仍可通过其所独具的法律证明力与公证技术,加上现时先进的网络安全技术,有能力为电子合同砌筑安全的屏障,因此应该促进公正在电子合同中的广泛应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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