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子合同在线履行地确定研究

来源:电子商务师    发布时间:2012-05-03    电子商务师视频    评论

  电子合同作为电子商务的核心,由于其本身具有的特点,给现有法律制度带来了前所未有的冲击,其中包括在线履行地的确定问题。在线履行地的确定,对于当事人实体权利和程序权利影响重大,而统一的在线履行地确定规则的缺失,使得实践中当事人对此难免发生争议。但是目前在线履行地的研究,还很薄弱。因此,本文希望通过遵循实证与比较法的研究思路,从在线履行机制的特点出发,结合现行国际立法关于合同履行地的一般确认规则,能够确定一套相对合理的在线履行地确定解决方案,从而为我们国家的相关立法提供有益的参考。 本文共分三章,采取递进的研究思路,安排论文结构。 第一章,通过对履行和履行地相关概念及其分类的介绍,明确线下履行和在线履行以及线下履行地和在线履行地的概念及其区分,进而指出线下履行地确定的一般规则,以期为在线履行地的确定提供指引和参考。 第二章,通过对在线履行性质、在线运输观念及在线交付观念内涵的分析,着重探讨运用线下履行地规则来确定在线履行地的三种方法,即以履行性质确定在线履行地方法、以是否需要运输确定在线履行地方法和以交付方式确定履行地方法,可行性和可能存在的问题。并且,通过对两种国际立法模式的探讨,即以推定方式和以网络因素确定在线履行地模式,提出笔者关于解决在线履行地困境的基本思路:即在坚持线下履行地确定一般规则的基础上,结合在线履行的基本特点,将与电子合同密切相关的地域因素(特别是网络设备所在地)纳入到具体判定中去,从而探寻可行的在线履行地确定规则。 第三章,根据改良模式,具体分析在线履行地确定规则。首先,着重探讨网络设备所在地的地位问题,并明确第三方中介机构网络设备所在地法律地位问题。其次,通过探讨在线履行环节及其地域,重点分析多个履行地及主要履行地判断问题。第三,在此基础上,明确指出在线履行地确定问题的实质,在于如何把握与在线履行相关的地域因素在在线履行地确定中的作用,通过对相关地域因素的整合和分化,明确在线履行地的具体确定,试图为我国相关立法提供可行思路。 作为结语,笔者认为,在线履行地的确定,有约定从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根据交易习惯或者从合同条款中推定。在运用上述方法还不能确定的情形下,在合同缔结时,以当事人知道或者应该知道储存作为标的物电子信息的网络设备所在地作为在线履行地;除此之外,则以履约时合同义务人的住所地作为在线履行地,如果当事人能够证明义务人履约时所使用的网络设备所在地的,以该网络设备所在地作为在线履行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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