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子商务合同履行问题研究

来源:电子商务师    发布时间:2012-05-03    电子商务师视频    评论

  由于电子商务是通过一系列的电子合同文件促成和实现交易的,因此合同是电子商务的核心内容。而电子商务合同当事人的权利和利益,依靠电子商务合同的履行来实现,或者依靠追究违约责任在某种程度上得以补偿,因此研究电子商务合同履行的相关问题具有重要的社会现实意义。

  电子商务当事人权益的实现和维护

  电子商务的应用,可以大大加速整个社会的商品流通进程;有助于企业降低成本、提高竞争力,以更低的成本进入国际市场参与竞争;同时也为消费者提供了更多的消费选择,使消费者得到更多的实惠。电子商务是一场商业领域的根本性革命,它打破了时空的局限,改变了贸易形态,是对传统贸易方式的革新。

  电子商务是以电子技术为基础所进行的商业活动。电子商务的范围很广泛。根据不同的标准,可以将电子商务分成不同的种类。包括销售环节的电子商务和销售支持环节的电子商务;销售货物的电子商务和销售服务的电子商务等。

  电子商务合同的履行方式是多样化的。“从当前电子商务开展的情况看,基本上有三种履行方式:第一种是在线付款,在线交货。此类合同的标的是信息产品,例如音乐的下载。第二种是在线付款,离线交货。第三种是离线付款,离线交货。后两种合同的标的可以是信息产品也可以是非信息产品。对于信息产品而言,既可以选择在线下载的方式也可以选择离线交货的方式。”

  总之,有的电子商务,其信息流、资金流和物流完全电子化;有的则只有信息流、资金流或其中之一依托电子方式,而其他依然依托传统的操作方式。大部分知识产权贸易可以通过网络直接完成交易,但是,有形产品或大多数服务的交易则必须在网下才能完成交易。

  能够维护电子商务当事人权益的,一是法律法规,二是依法成立的有法律效力的电子商务合同,三是公认的商务惯例和道德规范。在所有与电子商务有关的法律制度中,合同法居于最基础的地位,是调整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的基本规范。

  电子商务合同履行的法律原则

  根据我国《合同法》的规定,电子商务合同的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在合同履行的过程中,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守信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在合同履行完毕,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后,当事人仍然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支付违约金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根据《合同法》第九十四条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七条规定,“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当事人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责任。本法所称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那么,计算机病毒的破坏能否算是一种不可抗力呢?病毒(Virus)是一种隐藏在计算机合法程序或电子邮件中的恶意程序,能够引起计算机系统的瘫痪或故障,也能够引起计算机数据的不可恢复的破坏。

  首先,对于计算机病毒大爆发是否属于不可抗力,争议较大。现行法律中尚没有明确的规制。其次,当事人可以在不违反法律的强行性规定的前提下,通过在合同中自行约定不可抗力的范围,而将计算机病毒大爆发列为可以免责的不可抗力。而且也只有将病毒大爆发造成的不可避免的重大计算机病毒破坏规定为不可抗力,才符合民法的公平原则。因自身防病毒程序上的疏忽造成的本来应当能够避免的计算机病毒破坏,不应按照不可抗力对待。第三,即便将计算机病毒大爆发规定成不可抗力,电子商务合同的当事人也不一定能全部免除履约责任。而只能“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而且,当事人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责任。当事人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以减轻可能给对方造成的损失,并应当在合理期限内提供证明。

  在电子商务交易中,如果一方当事人泄漏或者不正当地使用对方商业秘密,也可能构成民事责任。《合同法》第四十三条规定,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知悉的商业秘密,无论合同是否成立,不得泄露或者不正当地使用。泄露或者不正当地使用该商业秘密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对于在电子商务交易中,泄露或者不正当地使用对方个人信息(例如在商家之间进行的客户信息共享)的行为,也需要进行法律规制。“用户的页面浏览习惯、产品选择和个人信息等都是非常重要的,那些从事上述信息搜集工作的网站有可能将信息透露给他人。全球的文化差异导致人们对电子商务中的隐私权保护有着不同的要求。在欧洲,大部分人都希望自己提供给商业网站的信息仅用于其自身。许多欧洲国家的法律也规定,公司在没有获得客户明确许可的情况下不得交换客户资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专家建议稿)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分别规定了个人信息的信息质量原则、信息安全原则、职业义务原则,规定政府机关或其他个人信息处理者应采取措施,保证个人信息仅用于与收集目的相关的领域,防止个人信息的泄露、丢失、毁损或其他安全事故,工作人员对任职期间处理个人信息所获知的内容,负有保守秘密的职业义务,不得擅自告知他人或者以其他方式加以披露或适用。也可以在将来修改我国《合同法》时增加规定,“个人信息的所有权、使用权和许可使用权属于个人,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知悉的他人个人信息,不得予以泄露或者不正当地使用,否则依法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电子商务合同履行纠纷的解决和管辖

  (一)解决电子商务合同纠纷的机制

  解决电子商务合同纠纷的机制有协商、仲裁和诉讼等,此外还有较新颖的在线争议解决方式。

  所谓在线争议解决方式(Online Dispute Resolution,ODR),是指运用计算机和网络技术,以替代性争议解决方式 (ADR)的形式来解决争议。虽然在线争议解决方式基本上沿用了己有的替代性争议解决方式的形式,但是,由于其运用了网络这一特殊的技术手段而成为一种具有相对独立性的争议解决方式。目前,在线争议解决方式主要有4种形式:在线清算;在线仲裁;在线消费者投诉处理;在线调解。

  行政机关、司法机关或仲裁机关享有对电子商务当事人或者电子商务行为的管辖权,是进行管辖和规范的前提。电子商务当事人只能向有管辖权的机关寻求行政、司法或仲裁救济。

  行政救济主要根据属地管辖进行,仲裁救济主要根据协议管辖进行,最复杂的是司法管辖,即诉讼管辖。

  (二)电子商务合同纠纷的管辖

  电子商务合同所依据的数据电文的特殊性,特别是互联网电子数据交换的全球性、虚拟性、打破了传统的地域界限甚至国家界限等特点,使得确定管辖法院可能出现困境。

  在我国,首先,就级别管辖而言,多数第一审电子商务案件由基层人民法院管辖。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重大涉外案件和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案件,以及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高级人民法院管辖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第一审案件。最高人民法院管辖在全国有重大影响的案件和认为应当由自己审理的案件。其次,在符合级别管辖法律规定的前提下,除了合法的协议管辖之外,国内电子商务合同纠纷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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