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电子商务法律法规问题

来源:电子商务师    发布时间:2012-05-03    电子商务师视频    评论

     根据各国政府在网络使用的情况,网络商务面临极为复杂的法律问题。  
  (一)租税之间课征问题。 
  随着网络商业化发展,有关是否对网络交易进行课税的问题已成为税源短缺国家的政府所注意的目标,因此各国政府是否对目前仍属于免税的网络商业行为课以营业税或关税,特别是针对利用网络提供服务或是进行商品买卖的交易者来讲,课税增加其运营成本,进而降低其竞争力。而关键问题是对网络商业活动进行征税则应由哪国政府课征,以及是否能发生重复征税的行为。在美国由于各州地方政府财政的逐渐恶化,各州长协会通过一项协议建议各州对于利用电子商务交易活动或邮购方式购买的商品制定单一的税率课征销费税。但对于连接网络的连接费与每月的月租费建议应以免税,对于这种问题,由于害怕其他国别加入此种税收行列,美国克林顿政府已宣布支持网络交易免税。并在国际间推动网络交易的免税行为。美国已在经合组织会议上推动并主张不应对电子商务交易课征新税,并且使课税应符合国际税收的原则。特别是在克林顿政府《全球电子商务框架》中,对任何电子商务活动有关的税赋征收应提过以下原则:①课税不及扭曲或阻碍商业活动。②赋税制度应简单与透明化。③对网络征税的制度应符合美国与国际社会现行的程税体系。由于对电子商务活动的课税涉及到国家主权,因而有待国际社会共同努力,方可解决。  
  (二)电子商务活动中直接面临的法律问题。  
  1.电子支付制度。  
  在网络交易中,最重要的问题就是交易的安全性问题,尽客网络交易的行为使商业活动无国界,充满商机,但能否建立一套安全的支付制度就使网络商业化难以有突破性的发展。国际间组织在积极研究安全的电子支付制度,如采用加密保护线上认证,不易更改的装置等。由于电子支付与一般传统支付方式相比具有较低的交易成本,更具有便捷的特性,逐步会取代传统的支付方式,然而电子支付也会存在一些问题。从而会影响到消费者的权益,产生不可预见的法律问题。首先网络商务电子支付制度同传统的付款方式一样,存在被盗和遗失而发生损失问题。不过电子支付制度的安全性会避免消费者遭受更大的财务损失。电子支付会发生断线,操作失误等问题。也可能会产生消费者的财务损失。另外一方面,传统发行付款支付工具的金融机构都会受到有关金融监管与检查,但发行电子货币的电子支付活动的厂商却不一定是金融机构,也不一定在某国金融主管的监管范围内,因而消费者会面临厂商业绩不良和使用的风险使从事电子付款交易活动受到如同现实中的企业无款可付的现象。同时消费者会在网络支付过程中,尽管帐面有钱,但因线路中断、厂商拒收,或其他因素在一定时间、地区内完成特定金额交易的困扰。其次,在网络中,有能会发生消费者支付时,所有付款资讯可能未经本人同意而由第三方通过网络搜集获知后,冒用或其他不利消费者的使用。最后,电子支付制度的电子付款工具使用,会造成新的犯罪行为。如电子支付工具会被利用犯罪工具作为洗钱、逃税,或赌博使用,针对以上问题,由于网络特殊性,因此除从业者的自律规范外,还需要各国政府间透明的行为加以规范监督。如限制发行电子支付工具从业者的资格,使之能为各国有关银行或金融相关法律所规范。  
  2.电子商务的契约问题。  
  首先电子商务合同订立,各国法律都要求订立合同,反映当事人的真实意思,电子商务合同订立的自动化,要求可以将计算机的运用拥有最后支配权的人视为他同意计算机所发生的要约或承诺的人,并由他对其计算机所做的一切决定承担责任。电子商务合同订立能否撤消值得研究思考,各国法律认为,合同是经一方的要约被另一方所接受而成立,但对要约撤消规定并不完全相同,欧美和中国的法律差异较大,由于电子商务传递速度很快,当受约人的计算机系统收到要约和电子订单后,便可立即自动处理,并发生承诺电文,这时要约很难撤消,在这方面各国没有专门法律来规定,针对这样问题贸法会认为当事人在建立电子商务关系之前一定要有一项解决这一问题的通讯协作为处理标准,如电子商务示范法中规定除非当事双方另有协议,合同要约及承诺可通过数据电文手段表示,并不得仅仅以使用了数据电文为理由而否认合同的有效性及可执行性。其次,电子商务合同的承诺生效时间与地点,合同从何时生效是合同法的一个重点,因为按照各国的法律承诺一但生效,合同即造成了双方当事人就要受合同约束,承担合同所产生的权利和义务。订立合同的地点对于确定适用的惯列,在诉讼时确立主管法法院,行使管辖权,以及确定适用的国际司法来说都是不可缺少的。再次电子商务的文件的证据效力。电子商务活动中的各种书面文件都将以电子单据代替,这些电子文件就是证据法中的电子数据。各国政府均认为他们可以采纳为证据,我国合同法中已明确规定将电子数据公合同同文字书面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用。在这个问题中,对电子数据的证据性主要表现为关于计算机记录的举证问题。其标准主要有可自由提出有关证据,可接受的证据清单,普通法国家对于传闻证据的限制。还表现为电子商务证据的可接受性。最后,电子商务的书面形式要求和签字确认。由于各国法律要求合同书面形式的交易单证作为证明交易有效和交易的证据。否则,合同无效,而电子商务间的数据交换就不存在传统上的书面形式,这就是电子商务的另一法律障碍,贸法会研究结果认为,随着计算机和计算机之间的电传单证发展,可以通过设立计算机记录来同样实现法律要求备有单证和其他记录的本意,从而奠定了电子商务电文功能等同于书面的基础。另外一方面,在电子商务活动中,交易双方需要能确定对方身份,并避免对方否认的限制,而数字签名的认证机构涉及到网络安全,其本身的安全控管以及权利义务都成为交易者进行交易前的基础。因此,合同也应积极推动电子数字签名认证制度,这必然会影响网络商务的发展,也必将影响有关衍生的不同于现行制度下的法律问题。  
  最后,在网络电子商务活动中,应遵循的法律框架原则主要体现在这几个方面。
     (一)是向各位参加商业交易的各方应以电子方式选择交易方式,能够按双方的意愿确认协议条款,不能含有被强迫的成分或由国家强制执行
     (二)电子交易平等待遇。
     (三)电子交易中技术中性。
     (四)保护消费者的正当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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