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电子商务法律与法规考试重点考点讲义:第二章

来源:电子商务师    发布时间:2012-05-03    电子商务师视频    评论

第二章 电子商务法的基本理论

1.什么是电子商务法?
广义的电子商务法,是与广义的电子商务概念相对应的,它包括了所有调整以数据电文方式进行的商事活动的法律规范。其内容极其丰富,至少可分为调整以电子商务为交易形式的,和调整以电子信息为交易内容的两大类规范。狭义的电子商务法,是调整以数据电文为交易手段而形成的因交易形式所引起的商事关系的规范体系。本课程讨论的是广义的电子商务法。

2.电子商务法有哪些特征?
(1)商法性。商法是规范商事主体和商事行为的法律规范。
(2)技术性。在电子商务法中,许多法律规范都是直接或间接地由技术规范演变而成的。
(3)开放和兼容性。所谓开放性,是指电子商务法要对世界各地区、各种技术网络开放;所谓兼容性,是指电子商务法应适应多种技术手段、多种传输媒介的对接与融合。
(4)国际性。电子商务固有的开放性、跨国性,要求全球范围内的电子商务规则应该是协调和基本一致的。电子商务法应当而且可以通过多国的共同努力予以发展。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的《电子商务示范法》为这种协调性奠定了基础。

3.简述电子商务法的调整对象?
电子商务法的调整对象为以下两个方面:
(1)电子商务交易形式。
作为商事法新的表现形式,它必然以商事关系为其调整对象,但是这种商事关系又有着以下一些特点:它是以数据电文为交易手段的商事关系;这种商事关系是由于交易手段的使用而引起的,一般不直接涉及交易方式的实质条款;该商事关系并不直接以交易的标的为其权利义务内容,而是以交易的形式为其内容,
(2)电子商务交易内容。
电子商务交易内容规范,涉及到当事人在电子商务中的权利义务关系。
电子商务中交易的对象有有形货物,也有无形的信息产品。有形货物的交付仍然可以沿用传统合同法的基本原理。而信息产品的交付则具有不同于有形货物交付的特征,对于其权利移转、退货、交付的完成等需要作详细的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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