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电子商务法律与法规考试重点考点讲义:第三章

来源:电子商务师    发布时间:2012-05-03    电子商务师视频    评论

第三章 电子商务立法概况

1.国际组织关于电子商务的立法有哪些?有什么主要特点?
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主持制定了一系列调整国际电子商务活动的法律文件,其中最重要的是《电子商务示范法》和《电子签名示范法》
《电子商务示范法》于1996年通过。在这份极有借鉴价值的法律文件中,电子商务形式及其法律承认,书面形式、签名、原件的要求,数据电文的可接受性和证据力,数据电文的留存,电子合同的订立和效力,当事人对数据电文的承认,数据电文的归属,确认收讫,发出与收到时间,当事人协议优先适用等重要问题均有明确规定。其最重要的贡献是从法律上全面承认数据电文的法律效力、有效性和可执行性。
《电子签名示范法》是在《电子商务示范法》第7条关于电子签名规定的基础上,进一步就电子签名涉及的定义、不同安全水平与程度的签名要求和签名人、认证服务提供者以及签名信赖方的行为及其义务等作了明确规定,更具操作性。
在联合国《电子商务示范法》的推动下,一些国际组织也纷纷制定各种电子商务法律规范,使国际电子商务立法达到了高潮。
1997年WTO先后达成了《全球基础电信协议》;《信息技术协议》;《开放全球金融服务市场协议》三大协议。这三个协议要求各成员国开放与电子商务密切相关的电信通信、信息技术、金融服务市场,这为世界电子商务市场的形成奠定了新的法律基础。1998年5月,WTO在部长级会议上通过《关于全球电子商务宣言》。1998年9月,WTO总理事会通过《电子商务工作方案》。WTO对于贸易领域的电子商务已提出了工作计划,其有关电子商务的立法范围包括税收及关税、电子支付、网上交易、知识产权保护、个人隐私保护、安全保密、电信基础设施、技术标准、普遍服务、劳动力问题、政府引导。
国际商会已经正式制定的有1997年月11月6日通过的《国际数字保证商务通则》,该通则试图平衡不同法律体系的原则,为电子商务提供指导性政策,并统一有关术语。

2.我国电子商务立法的指导原则是什么?
技术中立原则;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及市场导向原则;体系化和必要性原则;功能等同原则;国际协调原则;保护消费者权益原则;安全原则。

3.我国电子商务法律体系存在哪些问题?
(1)尚未形成完善的法律体系.由于在立法实践中,缺乏纵向的统筹考虑和横向的有效协调,致使出台的法规和规章虽然数量不少,但内容重复交叉,难以形成体系性的法律法规。
(2)不具开放性和兼容性。我国的法律结构比较单一、层次较低,难以适应信息网络技术发展的需要和不断出现的电子商务问题。
(3)难以操作。我国的电子商务法律中就存在难以操作的现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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