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电子商务法律与法规考试重点考点讲义:第七章

来源:电子商务师    发布时间:2012-05-03    电子商务师视频    评论

第七章   电子合同法律制度

1.简述电子合同的概念。
电子合同是通过电子手段订立的合同。换言之,电子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及其他组织之间通过电子手段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电子合同的法律特征如下:
(1)电子合同是一种合意。
(2)电子合同是双方法律行为。
(3)电子合同是以电子手段形式订立的合同。  

2.如何区分要约与要约邀请?
所谓要约邀请,又称引诱要约,是指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表示。
要约邀请只能唤起他人的要约,不可能导致他人承诺。而要约在发出以后,对要约人和受要约人都产生一定的拘束力。要约有一经承诺就产生合同的可能性,如果要约人违反了有效的要约,应承担法律责任。要约邀请本质上仍然是一种事实行为,但它是具有一定的法律意义的事实行为。
要约和要约邀请可以从如下几方面作出区别:
(1)根据当事人的意愿来作出区分。也就是说,根据当事人已经表达出来的意思来确定当事人对其实施的行为主观上认为是要约还是要约邀请。
(2)依法律规定作出区分。法律如果明确规定了某种行为为要约或要约邀请,即应按照法律的规定作出区分。例如,我国合同法第15条规定:“寄送的价目表、拍卖公告、招标公告、招股说明书、商业广告等为要约邀请。”但是,商业广告的内容符合要约规定的,视为要约。
(3)根据订约提议的内容来确定。要约的内容中应当包含合同的主要条款,这样才能因承诺人的承诺而成立电子合同。而要约邀请只是希望对方当事人提出要约,因此,它不必要包含合同的主要条款。
(4)根据交易的习惯来区分。交易习惯常常可能体现了订约当事人的意愿,因此可以用来区分要约和要约邀请。例如询问商品的价格,根据交易习惯,一般认为是要约而不是要约邀请。

3.分析电子合同订立过程的特殊性。
电子合同订立过程的特殊性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要约生效时间。采用数据电文形式订立电子合同,收件人指定特定接受数据电文系统的,该数据电文进入该特定系统的时间,视为到达时间;未指定特定系统的,该数据电文进入收件人的任何系统的首次时间视为到达时间。
(2)采用数据电文订立合同,其速度远比传统方式快。当要约发出后又要撤回,这种撤回实际上是不可能的。
(3)在电子商务交易中,要约能否撤销取决于交易的具体方式。当事人采用电子自动交易系统从事电子商务,承诺的作出是即刻的,要约人没有机会撤销要约。但是,如果是通过电子邮件方式订立合同,在一般情形下,要约是可以撤销的。一方发出要约之后,另一方并不一定立即自动作出回应。因而在发出要约与最终作出承诺之间可能会有一段间隔,在此期间内,要约人可以撤销要约。
(4)电子商务在线交易中,当事人与网页上用鼠标单击确认图标成交,其过程十分短暂,甚至是在瞬间完成的,虽然法律并不禁止承诺的撤回,但是通过网络通信订立合同在实际上不存在撤回的问题。
(5)确认收讫是指在接收人收到发送的信息时,由其本人或指定的代理人或通过自动交易系统向发送人发出表明其已收到的通知。当事人可以很好地利用确认收讫制度解决发信后的不确定问题。

4.如何确定电子合同生效?
所谓合同生效,是指已经成立的合同在当事人之间产生了一定的法律拘束力,也就是通常所说的法律效力。
合同的生效应当符合以下要件:
(1)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2)意思表示真实
(3)不违反法律和社会公共利益

相关章节考点:

2010年电子商务法律与法规考试重点考点讲义:第一章

2010年电子商务法律与法规考试重点考点讲义:第二章

2010年电子商务法律与法规考试重点考点讲义:第三章

2010年电子商务法律与法规考试重点考点讲义:第四章

2010年电子商务法律与法规考试重点考点讲义:第五章

2010年电子商务法律与法规考试重点考点讲义:第六章

视频学习

我考网版权与免责声明

① 凡本网注明稿件来源为"原创"的所有文字、图片和音视频稿件,版权均属本网所有。任何媒体、网站或个人转载、链接转贴或以其他方式复制发表时必须注明"稿件来源:我考网",违者本网将依法追究责任;

② 本网部分稿件来源于网络,任何单位或个人认为我考网发布的内容可能涉嫌侵犯其合法权益,应该及时向我考网书面反馈,并提供身份证明、权属证明及详细侵权情况证明,我考网在收到上述法律文件后,将会尽快移除被控侵权内容。

最近更新

社区交流

考试问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