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子商务法律法规:国内外电子商务立法现状

来源:电子商务师    发布时间:2012-05-03    电子商务师视频    评论

  国内电子商务立法现状
  一、我国电子商务的发展概况
  电子商务(Electronic Commerce,EC)是经济和信息技术发展并相互作用的必然产物,随着Internet的飞速发展和计算机技术的日益成熟,电子商务应用的成本大大降低,使它能够超越大公司的应用范围而成为一个全球性新的经济现象。
  目前,在我国各级政府及经贸等部门的大力推进下,形式多样的电子商务活动正在大量开展和推广,各地方的网上招商博览会、跨国项目洽谈会、"不落幕"交易会等层出不穷,具有地方特色的"贸易之桥"、"信息港"等电子商贸网络体系纷纷建立。
  二、电子商务对传统法律的挑战以及电子商务法产生的必然性
  电子商务的迅猛发展使电子信息化逐步成为商务交易手段的主导,从而客观上要求建立起促进电子商务健康有序的民商事法律体系,以弥补现有民商事法律的缺失。其中电子商务法就成为这个法律体系所不可或缺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1、传统民商事法律对电子商务的发展的障碍。从我国传统的民商事法律规范的发展现状来看,可以清楚的发现传统法律对电子商务的发展形成了一定的障碍,主要有三种情况: 法律规则的缺位;法律规则的模糊;法律规则不协调。
  2、电子商务法产生的必然性。电子交易具有不同于传统交易的法律上的表象。为了保证其规范和有序进行,法律必须作出相应的调整,从而消除传统民商事法律对电子商务运作构成的障碍。但是,就电子商务交易形式法律制度而言,由于数据电文在商事交易中的运用,特别是因特网这一开放性商事交易平台的建立,对商事法律关系带来了的一系列新问题。为解决这些特殊问题而形成的电子商务法律制度:一是数据电文法律制度,二是电子签名的法律效力问题,三是电子认证法律制度。
  三、我国电子商务的法律环境建立
  要使我国电子商务快速稳健地发展,除了完备的技术支持和良好的经济环境外,与之相匹配的法律制度更是必不可少。电子商务法应将在保留和遵循商法基本原理的基础上,逐步扬弃规范传统商业活动的内容,增加和补充用以规范电子商务活动的内容。基于世界电子商务立法的经验教训和我国的具体国情,我觉得我国电子商务法律体系建设应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
  (一)我国电子商务法的立法原则
  1.安全性原则。电子商务法要把维护电子商务的安全放在重要位置。
  2.兼容性原则。电子商务的基础是因特网,因特网开放性的特点决定了电子商务本质上是全球性的商事活动,这也必然会导致法律的兼容性。
  3.动态性原则。电子商务发展迅猛,且目前仍处在高速发展过程中,新的法律问题还将随着电子商务的发展不断出现,因而能就目前已成熟或已经成共识的法律问题制定相应的法规,并随着电子商务发展而不断修改和完善。
  4.指导性原则。由于电子商务的主要活动是电子交易,而商业交易的主要特征是平等自愿,因此,电子商务立法应充分体现指导性原则,明确政府在发展电子商务中的地位。。
  5.协调性原则。电子商务立法在解决问题的同时,还要注意与其他层面解决方案的协调,避免法出多门和因立法权与管理权冲突导致整个电子商务法律环境的无序。
  (二)我国电子商务法的发展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已于今年三月十五日由全国人大通过,并将在今年十月一日开始实施,它首次明确了电子合同的合法地位,为我国电子商务的发展奠定了法律基础,但电子合同毕竟不同于传统书面合同,而且在电子商务活动中与合同相关的记录、文件、单证、凭证等的电子化等实际操作问题,相关法律法规尚待同步,社会的认知程度也不同。再者,首都电子商城的商务活动将不会局限于首都电子商城内。所以,立法仍需改进。
  随之,《首都电子商城电子商务规则》由首都电子商城起草并主持修订,经北京仲裁委员及相关法律界专家的多次研讨,不断修改完善,并在由全国人大法工委、国务院法制局、市府法制办及法律、知识产权、金融等行业专家参加的多次研讨会上,得到专家们的进一步修改完善和肯定,认为本规则已具实用意义,可以试行,以积累经验。
  《电子签名法》的出台是我国电子商务发展的里程碑,它的颁布和实施必将扫除电子签名在电子商务、电子政务和其他领域中应用的法律障碍,极大地改善我国电子签名应用的法制环境,从而大力推动我国信息化的发展。我国电子签名法的起草,经历了征求意见稿、草案和最终稿三个阶段。整个起草过程也是对电子签名这一新型核证技术的认识逐步深化的过程。
  (三)我国电子商务法的立法模式构想
  对于电子商务的立法模式,理论界有两种不同的观点:一是主张先就电子商务出现的具体法律问题,先行制定单行规则或修订传统法律,形成统一思路后,再制定电子商务基本法;二是主张先制定电子商务基本法,然后以基本法为指导思想,就各个具体问题制定单行规则或修订传统法律。 以上两种立法模式各有利弊。第一,我国电子商务已经有过几年的发展历程,开始渗透传统领域,并出现了一些现实的法律问题,为电子商务立法提供了立法需求;第二,国际电子商务立法较为成熟,有可借鉴的经验;第三,我国近年来出台了一些规范信息市场、促进信息产业发展等方面的法规规范,为出台电子商务基本法奠定了立法基础。
  总而言之,在电子商务这种新兴的贸易方式冲击传统商务活动的同时,电子商务的新法律制度框架必然会有一个与传统商法不断协调和融合的时期,但这是必然也必经的阵痛。惟有如此,电子商务法律才能不断成熟和完善,从而电子商务才能得到健康持续地发展,成为扎实的国民经济增长点,为提升我国的综合实力服务。
  国外电子商务立法现状
  电子商务立法,是近几年世界商事立法的重点。电子商务立法的核心,主要围绕电子签名、电子合同、电子记录的法律效力展开。从1995年美国犹他州颁布《数字签名法》至今,已有几十个国家、组织和地区颁布了与电子商务相关的立法,其中较重要或影响较大的有:联合国贸易法委员会1996年的《电子商务示范法》和2000年的《电子签名统一规则》,欧盟的《关于内部市场中与电子商务有关的若干法律问题的指令》和《电子签名统一框架指令》,德国1997年的《信息与通用服务法》,俄罗斯1995年的《俄罗斯联邦信息法》,新加坡1998年的《电子交易法》,美国2000年的《国际与国内商务电子签章法》等等。
  总体来看,各国国内的电子商务立法有三个共同特征:第一,迅速。从1995年俄罗斯制定《联邦信息法》及美国犹他州出台《数字签名法》至今,在短短几年的时间里,已有几十个国家、组织和地区制订了电子商务的相关法律或草案,无论是美国、德国等发达国家,还是马来西亚等发展中国家,对此反应都极为迅速。尤其是联合国贸易法委员会,更起到了先锋与表率的作用,及时引导了世界各国的电子商务立法。这种高效的立法,在世界立法史上是罕见的。第二,兼容。在电子商务高速发展并逐步打破国界的大趋势下,电子商务立法中任何的闭门造车不仅是画地为牢,更会严重阻碍电子商务与相关产业的发展,所以,各国在进行电子商务立法时,兼容性是首先考虑的指标之一。而且,也正是这种兼容性的要求造就了电子商务立法中先有国际条约后有国内法的奇特现象。联合国贸易法委员会在其《电子签名统一规则指南》中就曾指出:“电子商务内在的国际性要求建立统一的法律体系,而目前各国分别立法的现状可能会产生阻碍其发展的危险。”第三,法律的制订及时有力地推动了电子商务、信息化和相关产业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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