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单诈骗的三种典型形式

来源:国际商务师    发布时间:2012-07-25    国际商务师视频    评论

 由于信用证在国际贸易结算中起到安全保证、资金融通等作用,它已是现在国际贸易中广泛使用的最为重要的收付方式。适用于信用证的国际惯例是国际商会在1930年制订的《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目前使用的是1994年的修订本,简称UCP500号。但在信用证付款方式下,UCP500号确认了银行的免责原则。根据这一原则,银行在审单时只要“单证相符”、“单单相符”,就应无条件支付(包括承兑)货款。银行的这种审查只限于表面,而没有实质审查单据真实性的义务。这条原则给欺诈者留下了可乘之机。卖方往往利用银行不管货物的特点,销售一些根本不存在的货物,并伪造提单,或者有时提单所载货物与实际货物完全不一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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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下面就这种常见的利用提单诈骗的形式举例加以分析。提单诈骗主要有以下几种形式:
  一、空头提单欺诈
  这是国际贸易中最常见一种欺诈方式。所谓的空头提单诈骗就是指货物根本不存在或者货物的装船数量远远不足信用证规定的量,而诈骗者用假造的足量提单会同其它单据一起先向银行结汇,待收到款后便溜之夭夭。而开证申请人既付了款但又收不到或收不足货而只能望单兴叹。许多国际骗子经常利用这一方法进行诈骗勾当,他们每每先与对方进行几次小额成交,待建立“信用”后就来一次大的瞒骗。“利用空头提单”的诈骗虽然受损失的大多是买方,但有时会泱及船方(特别是在货量严重不足的情况下),以下的案例便是一个典型:
  美国的A公司只是一个皮包公司,扮相却富丽堂皇。开始和大陆商家接触时出手大方,宴请体面,加上珍贵的礼物,双方称兄道弟,相见恨晚。头几笔生意,金额不大,外商都是一手货一手钱,再后来,外商订货连定金都不用付,照样没问题。但是到最后一笔交易时,A公司伪造了一张2000吨货物的提单向银行结汇,拿到款走人。而中国的公司还在耐心的等着两千吨货物的到来。但当船抵港后才发现只有200吨,中国公司因此迁怒于货船,并将该船扣留。此举引起了很大的风波,最后甚至惊动了国家外交部门出面才得以平息。但因此给中国公司造成了无法挽回的巨大经济损失,并最终导致该公司的破产。
  诸如这类骗案的受骗对象大都是些第三世界的发展中国家,原因是:(1)他们买货都喜欢用投标的方式来获得最低价,住住忽略了对于卖方的认识,乱签买卖合约,忽视对卖方的信用调查,就贸然开出信用证证给没有“信用"的人。这样就很容易被骗子所利用,骗子当然可以轻易地以最低价中标,因为他们几乎不用成本。(2)第三世界国家大都对国际贸易不太熟悉,往住只以国际商会规定的三种基本单证(即卖方发票shippers Invoicce、装船提单Shipped Bills of lading、保险单Insurance Policy)为议付条件,为议付条件,亦使骗子们有可乘之机。针对上述两点,受骗是完全可以避免的,方法是,(1)小心选择卖家,对其信誉要有所了解,叫价最低的未必是理想的卖家,否则随意向他人去买货,只求低价,买家就有可能遭受损失。(2)信用证开出的议付条件,除了上述三种必须的基本单证之外,还须附加一些不容易被假冒的检定文件,例如,由有名望的公证人或当地商会组织签发的检定证书或可规定只有驻当地使馆鉴证才能确定货物已如数装船等。
  二、倒签提单欺诈
  所谓的倒签提单是指实际的装运日期比提单签发日期晚,这也是国际贸易比较常见的一种欺诈现象。倒签提单行为是伪造单据的行为,属于托运人和轮船公司合谋以欺骗收货人的欺诈行为。收货人一旦有证据证明提单的装船日期是伪造的,就有权拒绝接受单据和拒收货物。收货方不仅可以追究卖方(托运方)的法律责任,而还可以追究轮船公司的责任。
  2005年,中国A贸易公司与美国B贸易公司签订了一项出口货物的合同,合同中,双方约定货物的装船日期为该年11月,以信用证方式结算货款。合同签订后,中国A贸易公司委托中国C运输公司运送货物到目的港美国纽约。但是,由于A公司没有能够很好地组织货源,直到第二年2月才将货物全部备妥,于第二年2月15日装船。中国A公司为了能够如期结汇取得货款,要求C海上运输公司按2005年11月的日期签发提单,并凭借提单和其他单据向银行办理了议付手续,收清了全部货款。但是,当货物运抵纽约港时,收货人B公司对装船日期发生了怀疑,遂要求查阅航海日志,C运输公司的船方被迫交出航海日表。B公司在审查航海日志之后,发现了该批货物真正的装船日期是2006年2月15日,比合同约定的装船日期要迟延达3个多月,于是,B公司向当地法院起诉,控告中国A公司和C海上运输公司串谋伪造提单,进行欺诈,既违背了双方合同约定,也违反法律规定,要求法院扣留该C运输公司的运货船只。美国当地法院受理了B贸易公司的起诉,并扣留了该运货船舶。在法院的审理过程中,A公司承认了其违约行为,C公司亦意识到其失理之处,遂经多方努力,争取庭外和解,最后,终于与美国B公司达成了协议,由A公司和C公司支付美方A公司赔偿金,A公司方撤销了起诉。
  在本案中,托运人未能及时备妥货物的情况下,应该及时与美方公司取得联系,请求修改信用证,并求得对方的谅解,即使对方不同意如此做,至多也只付违约金,而且只有在美方公司确有损失的前提下才付赔偿金,而不应该要求承运人倒签提单,从而造成了买方和承运人共同成为被告,被控合谋伪造单据进行欺诈,既蒙受了经济损失,也丧失商业信誉,实属不该。
  这种违约后果无论对卖方或轮船公司都是严重的。所以,承运人在遇到托运人要求倒签提单的情况下,要格外谨慎,因为交货人(托运人)要求倒签提单最大的可能是利用此来欺瞒收货方;因为如果收货人同意发货延期付运,那么发货人可以利用要求对方修改信用证的方式,而不必要求倒签提单。所以,在大多数情况下,发货人要求倒签提单多是因为收货人不同意延期装运。在这样的情况下,承运人若签发了倒签提单,则令被收货人认为承运人和托运人共谋伪造单据进行欺诈,从而使承运人卷入不必要的纠纷中。承运人若签发了倒签提单,会造成何种后果呢?提单所注明的日期能否符合信用证规定的结汇的条件之一,如果日期已过,即使是一天时间,银行也会以此为理由拒绝接受,而提单日期的真实性只能由承运人一方才能保证。但如果承运人没能在提单上如实注明装船日期,那么以后,承运人要为因此而造成的损失负责。在一些地区,如美国,甚至会将倒签提单案例入刑事诈骗案处理。
  对于倒签提单,收货人可基于以下两点拒绝收货:
  1、货物跌价。在订立合同时销路较好的货物,在货物运抵后却价格下跌,买方无利可图,在这种情况下,买方急于想甩掉包袱。此时,若出现倒签提单情况,买方正好有可乘之机。一经证实提单倒签,买方就会完全有权拒绝收货并收回货款,赔偿的责任则完全落在承运人身上。
  2、应节货物。对于应节货物而言,如果不能在买方预计供货的节前运抵,买方的损失会很大,因此买方会干方百计转嫁这个损失。承运人为避免卷入不必要的纠纷和经济损失,尽量不要倒签提单。
  三、提单未到,骗取开证行提货担保的欺诈
  在国际贸易中银行出具提货担保给客户提货是常有的事,尤其是在近洋贸易中更为常见,因为货物常常先于提单抵达目的地。银行通常要保证对船公司赔偿因没有提单而提货所产生的一切损失及费用。在客户信用不好时就可能发生冒领货物的情况,那么出担保的银行可能遭受很大的损失。以下案例就是很好的一个佐证:
  1990年,香港某银行根据其客户某有限公司的指示开立一张金额为20000美元的信用证。货物是从日本海运到香港的一批手表,允许分运。由于日本到香港的航程很短,在第一批货物的单据到开证行之前,申请人要求开证行出具提取这第一批货物的提货担保,并附上相应的金额为10000美元的赔款保证,申请人在开证行有30000美元的信用额度,所以该行经办合签了一张给船公司的提货担保,允许申请人提货。一星期后,第一批货物的单据尚未收到,申请人又要求出具提取价值为10000美元的第二批货物的提货担保。由于近洋贸易中,邮寄单据往往需要一星期以后才能到达开证行,再则申情人的信用额度也未突破,因此开证行开出了第二个提货担保。几天后,开证行获悉它的客户某有限公司倒闭了,它的董事们都不知去向。之后开证行收到了第二批单据,但金额是20000美金,且然信用证下只能有这一批货物,根本没有第二批。一个月以后,凭开证行担保而提走二批货物的船公司,声称开证行侵占了价值为20000美元的宝石手表的第二批货物。原来该客户少报了第一批货物的金额,再冒领了不是它的第二批货物。
  这一类围绕提骗取担保的诈骗案件之所以能够得手的主要原因在于:(1)在未收到单据而出具提货担保时,银行不可能像在收到单据后出担保那样知道货物的详细情况,诸如货物的件数、唛头以及提单的编号等重要内容。银行所知道的只是大概的货价和笼统的货名。(2)行骗的进口商有一定金额的赔偿担保或信托收据,这样就容易给出具担保的开证行造成一个所借单据金额未突破赔偿担保金额的假象。(3)行骗者往往还利用相同的货名以蒙弊船方,从而提走别人的货物。
  防范这类诈骗有效措施有:(1)开证行在开证时就在信用证中明确规定货物的唛头,在提货担保上打出货物唛头,并应加信用证号码。(2)开证行还可以通过议付行获得货物的详情资料,了解单据是否已被议付,是否真的有这笔货物。(3)开证行还可以要求进口商在他的赔偿担保或信托收据中说明承担无限责任,而不是像上述案例中只有一万美元;并且还可要求他提供担保抵押品,或由信誉良好的第三人提供无限责任担保。
  中国是贸易大国,但由于法律及外贸体制还不够健全,且缺乏外经贸法律及实务人才,因此成为信用证欺诈的受害大国。据统计,中国每年因信用证欺诈造成银行垫款达数十亿美元,每年因信用证欺诈被骗货、款无法估计。
  在交易中,首先买方应谨慎地选择贸易伙伴,尽可能地对对方进行资信调查,要选择在国际上有一定信誉的公司来做生意,对于资信不明或资信状况不好的公司,坚决不与其进行交易。其次,在进口商品时,如有可能,应当场验货。在具体交易中,买方可以选择不同的贸易术语来规避风险。
  如果买方遭遇到信用证诈骗,就需要通过法律途径来予以补救了。假如在银行对卖方提交的单据付款或承兑前,买方发现或获得确凿证据,证明卖方确有欺诈行为,可以请求法院向银行颁布禁止令,禁止银行付款。很多国家,包括美国、英国、加拿大、法国、新加坡、中国的司法判例都承认这一补救途径。其次,还可以起诉承运人和卖方。如果买方有充分证据证明卖方与承运人勾结利用信用证进行欺诈,应及时申请法院扣押运输船舶,迫使承运人提供适当的担保,给承运人以压力,并向法院起诉卖方及承运人。此外,还可以向法院申请冻结信用证。各国法律包括中国均规定在卖方涉嫌信用证欺诈时,法院可以冻结或者禁止信用证款项的支付,以阻止不法企图的实现。
  在对外经济贸易合作中,合同当事人必须规范信用证操作,提高专业知识和业务水平,谨防不法商人进行信用证欺诈,一旦发生信用证欺诈,受害人应当依靠有效的法律救济方法来挽回、减少所遭受的损失,避免为对方买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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