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单填写的要求

来源:国际商务师    发布时间:2012-07-25    国际商务师视频    评论

  ⑴正本份数(NUMBER OF ORIGINAL POLICY),当 信用证 没有特别说明保险单份数时,出口公司一般提交一套完整的保险单(一份正本ORIGINAL,一份复联本DUPLICATE)。当来证要求提供的保险单“IN DUPLICATE/IN TWO FOLDS/IN 2 COPIES”时,出口商提交给议付行的是正本保险单(ORIGINAL)和复联保险单)DUPLICATE)构成全套保险单。其中的正本保险单可经背书转让。根据“UCP500”规定,正本必须有“正本”(ORIGINAL)字样。在实务中,可根据 信用证 或合同规定使用一份、两份或三份正本保单,每份正本上分别印有“第一正本”(THE FIRST ORIGINAL)、“第二正本”(THE SECOND ORIGINAL)及“第三正本”(THE THIRD ORIGINAL)以示区别。
  ⑵发票号码(INVOICE NUMBER),此处填写发票号码。
  ⑶保险单号码(POLICY NUMBER),填写保险公司指定号码。
  ⑷被保险人(INSURED),如 信用证 无特别规定,保险单的被保险人应是信用证的受益人。如信用证规定保险单为TO ORDER OF XXX BANK或 IN FAVOUR OF XXX BANK,即应在被保险人处填写“XXX出口公司+HELD TO ORDER OF XXX BANK(或 IN FAVOUR OF XXX BANK)。
  在 CIF 或 CIP 价格条件下,被保险人即为卖方(出口商),信用证方式下指的是受益人,托收方式下为委托人。但是实际发生货损时,索赔的权益是买方(进口商),所以保险单以卖方为保险人时,卖方要在保险单的背面进行背书,以示索赔权益转让给保险单的持有人,同时受让人则负担被保险人的义务。
  如信用证有特殊要求,所有单据以XXX为抬头人,那么应在被保险人栏以XXX为被保险人,这种保险单就不要背书了。
  如果信用证规定,保单为第三者名称即中性名义,可打成“被保险利益人”即填写“TO WHOM IT MAY CONCERN”。
  如果信用证规定,保单为空白抬头(TO ORDER),被保险人名称应填写“TO APPLICANT +出口商 FOR THE ACCOUNT OF WHOM IT MAY CONCERN”。
  如信用证规定以某公司或某银行为被保险人,可以直接在本栏上所规定的名称,无需背书。
  ⑸保险货物项目( DES CRIPTION OF GOODS),填写货物名称,此栏允许填写货物总称。
  ⑹唛头(MARKS AND NOS),保险单唛头应与发票、提单等一致,也可只填“AS PER INVOICE NO。XX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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