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开立银行账尸
按照银行结算办法的规定,除了规定的可以使用现金结算的以外,所有企业、事业单位相互之间发生的商品交易、劳务供应、资金调拨、信用往来等等均应按照银行结算办法的规定,通过银行实行转账结算。所谓银行转账结算是指不使用现金,通过银行将款项从付款单位(或个人)的银行账户直接划转到收款单位(或个人)的银行账户的货币资金结算方式。而企业的经济活动通过银行结算来实现的前提是拥有银行账户,必须首先以单位名称开立单位银行结算账户。
1.单位银行结算账户的类型
按照用途的不同,银行结算账户可以分为:
(1)基本存款账户,是指存款人因办理日常转账结算和现金收付需要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
(2)一般存款账户,是指存款人因借款或其他结算需要,在基本存款账户开户银行以外的银行营业机构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
(3)专用存款账户,是存款人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对其特定用途资金进行专项管理和使用而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
(4)临时存款账户,是存款人因临时需要并在规定期限内使用而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
2.开立、撤销单位银行结算账户的手续
申请开立单位银行结算账户时,可由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直接办理,也可授权他人办理。由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直接办理的,除出具相应的证明文件外,还应出具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的身份证件;授权他人办理的,除出具相应的证明文件外。还应出具其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的授权书及其身份证件,以及被授权人的身份证件。
如果单位需要申请撤销账户,必须与开户银行核对各类账户余额,交回各种重要空白凭证和开户许可证,经开户银行审查同意后,办理销户手续。
(二)票据结算业务
票据结算业务是指银行对支付一定金额为目的的可转让流通的有价证券,进行票面金额的资金结算。
1.票据结算业务的作用
一是支付手段。票据可代替现金在国内贸易中清偿债权债务,作为非现金结算的工具,起到支付手段的作用。
二是流通手段。票据作为有价证券,可以经背书交付或仅凭交付自由转让给其他人,成为一种流通工具,起着流通手段作用,从而抵消或结清各种债务关系,既减少现金流通,又扩大了流通的范围。
三是信用工具。银行可凭票据的信用作用从事票据买卖业务,从而起到融通资金扶持
2.票据结算业务品种
票据结算业务主要的结算方式有:银行汇票、支票、银行本票、商业汇票等。其他结算方式还涉及电汇、信汇、托收承付、委托银行收款等。
(1)支票
支票是出票人签发的,委托办理支票存款业务的银行在见票时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银行本票是银行签发的,承诺自己在见票时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
银行本票由银行签发并保证兑付,而且见票即付,具有信誉高,支付功能强等特点。而l且可以根据需要在票据交换区域内背书转让。
3.银行汇票
银行汇票是出票银行签发的,由其在见票时按照实际结算金额无条件支付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银行汇票的出票银行为银行汇票的付款人。
银行汇票可以用于转帐,填明“现金”字样的银行汇票也可以用于支取现金。同时可以背书转让。付款时间较长,银行汇票有效期为l个月。使用方便,见票即付,现金银行汇票,可以挂失,在票据的有效期内可以办理退票。
银行汇票的申请签发:
(1)提出申请:填写一式三联“银行汇票申请书”。
(2)套写:必须用双面复写纸套写。
(3)签章:在“银行汇票申请书”的第二联支付凭证联上盖预留银行印鉴。
4.商业汇票
商业汇票是出票人签发的,委托付款人在指定日期无条件支付确定的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
按照不同的承兑人可以分为商业承兑汇票和银行承兑汇票两种。由银行承兑的汇票为银行承兑汇票,由银行以外的企事业单位承兑的汇票为商业承兑汇票。
商业汇票付款期限最长可达6个月;可以办理贴现和背书转让。
申请和签发商业汇票时的手续:
(1)签发商业承兑汇票:由收款人或付款人签发。
(2)签发银行承兑汇票。
第一,向银行出示收付款人双方签订的购销合同及“银行承兑汇票申请书”。
第二,银行按有关规定和程序审核出票人资格、购销合同、资信等,必要时出票人应提供担保。
第三,符合规定和承兑条件,银行与出票人签订承兑协议,即可承兑银行承兑汇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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