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发票填写说明

来源:国际商务师    发布时间:2012-07-25    国际商务师视频    评论

商业发票填写说明   
商业发票(Commercial Invoice),在国际贸易中通常简称发票(Invoice)。它是出口商对于一笔交易的全面说明,是结汇工作中的必备单据之一。它不仅是注有货物品名、数量、价格、支付条件及装运内容的发货清单,也常成为出口商陈述、申明、证明和提示某些事宜的书面文件。 
作为出口单据中的核心单据,所有其他单据都需要参照商业发票的有关内容缮制,如果其中一个环节出了差错,最后均会在其他单据中表现出来,从而影响货款的收回。尤其是信用证项下的商业发票,必须准确而全面地体现有关条款的具体要求。   
商业发票并无统一固定的格式,只要其内容符合有关规定即可。现就模版介绍其缮制方法。 
(一)    抬头条款(Heading)  
1.    卖方名址(Seller’s Name and Address)    
此栏要求填写详细并正确。 
2.    买方名址(Buyer’s Name and Address) 
此栏必须与信用证申请人严格一致(除非信用证另有规定)。在其他支付方式下,可以按合同规定列入买方名址。
3.    发票号码与日期(Invoice No. and Date)  
发票号码可以代表整套单据的号码,因此尤其重要。发票日期一般都是在装运之前,要求尽量接近装运日期,发票日期不晚于汇票日期和信用证的交单议付日期。 
4.    信用证及合同号码、日期(L/C and Contract No. and Date) 
托收方式下的发票,填合同号码;信用证方式下的发票,一般都填列信用证号码;信用证中未指明要求列出合同号者,则可以不填。
5.    运输情况:应填明出运港和抵运港,以及运输工具或运输方式。运输航线即出运港和抵运港应严格与信用证一致。如果在中途转运,在信用证允许的条件下,应表示转运及其地点。
6. 价格术语(Price term):应表明交易方式,如是FOB则在其后注明装运港名称,如是CFR 或是CIF则在其后注明目的港名称。
(二)    主文条款:(Main Body) 
1.    唛头(Marks) 
唛头即运输标志,既有与实际货物一致,还应与提单一致,并符合信用证的规定。 
2.    商品名称(Description of Goods)根据UCP500规定,发票的商品名称不得使用统称,必须完全与信用证相符。有些国家开来的信用证中,商品名称以英语以外的第三国文字表述,则发票(包括其他单据)亦应严格按信用证以该文字照抄。 
3.    数量(Quantity)本栏填写货物的包装件数、商品规格、重量及包装情况。货物包装的实际情况应如实地反映在发票上,如有内包装,亦应原句照填。
如果货物有各种不同规格,或各规格价格不同,则应分别列出各种规格的数量、重量。货物以包装单位计价时,一定要表示货物包装单位的数量或件数,以重量计价时,一般除件数外,还应再表示重量。散装货物没有数量或件数,可以只表示重量。 
信用证规定数量允许有增减幅度,如有明确的百分比规定,则不能超出此规定的百分比;若无明确规定,而仅在规定数量时有“about”(约)、“approximately”(近似)、“circa”(大约)等词语时,则按UCP500规定,允许不超过10%的增减幅度。 
必须注意的是,发票上的包装、规格、数量及重量等一定要与运输单据中的这些项目一致,而且信用证中未规定的字句不得随便加入发票内。 
4.    价格与金额(Price and Amount) 
国际贸易价格由四部分组成:①计价单位,②单价,③货币名称,④价格术语,这些都必须完全与信用证规定一致。 
根据规定,发票计算出来的总金额不得超过信用证规定的总金额,发票是否扣佣也必须按信用证规定办理。发票的总值要与汇票金额一致,除非信用证另有规定。当信用证金额有“大约”等字样时,可按10%的增减幅度掌握。 
当发票金额超过信用证金额时,银行有两种处理办法:其一,拒绝接受超过信用证金额的商业发票;其二,接受超过信用证金额的发票,但银行付款或议付的金额不超过信用证金额,超过信用证金额的部分可以用光票托收收款。UCP500第三十七条b款规定:除非信用证另有规定,银行可拒受其金额超过信用证所允许金额的商业发票。但如果根据信用证被授权付款,承担延期付款责任、承兑汇票或议付的银行接受了该发票,只要其付款、承担延期付款责任、承兑或议付的金额未超过信用证允许的金额,该银行的决定将对有关各方面均具有约束力。 
 5. 总量说明和其他:包括总重量,总包装件树和总价值。注意总价值用大写的英文字母表示。 
(三)    结尾条款(Closing) 
1.  参考号 
信用证条款常规定发票要注明进口许可证号(Import License No.)、外汇管理编号(Exchange Permit No.)或其他参考号,这些都应按照规定在发票的结尾部分注明。  
2.   声明文句
许多国家开出的信用证要求在发票上证明或声明某些条款,譬如发票内容正确、真实、货物产地等证明,均应照信用证要求办理。 
现举几例仅供参考: 
“We hereby certify that the contents of invoice herein are true and correct.”(兹证明发票中的内容正确真实。)  
“We hereby certify that this invoice is true and correct in all particulars including value and origin.”(兹证明本发票的所有项目,包括价格和原产地是真实正确的。) 
“It is hereby certified that this invoice shows the actual price of the goods described, 
that no other invoice has been or will be issued and that all particulars are true and correct.”(兹证明本发票的价格系所述商品的真实价格,亦未签发其他发票。所有项目均真实、正确。)
3.   出票依据 
某些信用证在不要求汇票时(如凭单付款信用证),为说明出票依据,常注明如“Payment received against Credit No.…issued by …Bank.”(根据某某银行第××号信用证收款。)等文字。 
4.   受益人签章即出口人的签章,其名称必须与信用证规定的受益人(Beneficiary)名称一致。根据UCP500第三十七条规定,发票可无需签字,但仍应表示出具人的名称。如果信用证规定“Signed Invoice”等要求,则必须签字;若规定名称“Manually Signed”等类似要求,则须手签。  
(四)    关于发票的份
如果信用证无明确规定,则至少要提供两份以上或三份发票。根据UCP500第二十条规定,信用证要求多份单据时,可提交一份正本,其余以副本来满足。银行对于没有标明“正本”字样的单据则作为副本处理,因此,发票若干份数中的第一份应标明“Original”(正本)字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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