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外贸业务员考试辅导:我国海运货物保险的险别

来源:国际商务师    发布时间:2012-07-25    国际商务师视频    评论

  一、保险险别
  保险险别是指保险人对风险和损失的承保责任范围。按中国保险条款规定,我国海运货物保险的险别包括基本险和附加险。
  (一)基本险别
  1、平安险
  平安险责任范围:
  自然灾害造成的全损或推定全损;
  意外事故造成的全部或部分损失;
  意外事故(前后)+自然灾害造成的部分损失;
  装卸或转运时货物落海造成的全部或部分损失;
  被保险人的施救费用;
  在避难港卸货引起的损失以及在中途港卸货港所产生的特别费用;
  共同海损的牺牲、分摊和救助费用。
  根据“船舶互撞责任”条款规定应由货方偿还船方的损失。
  2、水渍险
  责任范围:水渍险 = 平安险 +自然灾害造成的部分损失
  3、一切险
  责任范围:一切险 = 水渍险 + 一般外来原因造成的全部或部分损失。
  说明:
  责任范围的大小顺序:
  一切险 > 水渍险 > 平安险
  投保人可根据货物的特点、运输路线等情况选择投保平安险、水渍险和一切险三种险别中的任一种。
  保险公司规定的除外责任:
  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或过失造成的损失;
  属于发货人责任所引起的损失;
  保险责任开始前,被保险货物已存在的品质不良或数量短差所造成的损失;
  被保险货物的自然损耗、本质缺陷、特性以及市价跌落、运输延迟所引起的损失和费用;
  属于海洋运输货物战争险条款和货物运输罢工险条款规定的责任范围和除外责任。
  案例:我方按CIF条件出口瓷器一批,投保平安险,在装船时有10箱因吊钩脱钩而落海。问这一损失是否可以向保险公司索赔?
  (二)附加险别
  附加险别包括一般附加险和特殊附加险。
  二、保险的责任起讫
  我国的《海洋运输货物保险条款》除规定了上述各种基本险别的责任外,还对保险责任的起讫,也做了具体规定。
  在海运保险中,保险责任的起讫,主要采用“仓至仓”条款(Warehouse to warehouse, W/W),即保险责任自被保险货物运离保险单所载明的起运地仓库或储存处所开始,直至该项货物运抵保险单所载明的目的地收货人的最后仓库或储存处所或被保险人用作分配、分派或非正常运输的其他储存处所为止。
  案例:某外贸企业进口散装化肥一批,曾向保险公司投保海运一切险,货抵达目的港后,全部卸至港务公司仓库。在卸货过程中,外贸企业与装卸公司签定了一份灌装协议,并即开始灌装。某日,由装卸公司根据协议将已灌装成包的半数货物堆放在港区内铁路边堆场,等待铁路转运至他地以交付不同买主。另一半留在仓库尚待灌装的散货,因受台风袭击,遭受严重的湿损。于是外贸企业遂就遭受湿损部分向保险公司索赔,被保险公司拒绝,对此,试给予评论。
  案例:有一份FOB合同,货物在装船后,卖方向买方发出装船通知,买方向保险公司投保了仓至仓条款一切险。但货物在运往码头的途中,因暴风雨淋湿10%的货物。事后,卖方保险单含有仓至仓条款,因而要求保险公司赔偿此项损失,但遭到保险公司的拒绝。后来卖方又请求买方,以买方作为投保人的名义凭保险单要求保险公司赔偿损失,但同样也遭到保险公司拒绝。试问在上述情况下,保险公司有无拒赔的正当理由?为什么?
  案例:北京某外贸公司按CFR,马尼拉价格出口一批仪器,投保的险别为一切险“仓至仓”条款。我方将货物用卡车由北京运到天津港发货,但在运送途中,一辆货车翻车,致使车上所载部分仪表损坏。问对该项损失应由哪方负责,保险公司是否应给予赔偿。
  注意
  如未抵达上述仓库,则从被保险货物在最后卸载港全部卸离海轮后满60天为止;
  如在上述60天内被保险货物需转运到非保险单所载明的目的地时,则以该项货物开始转运时终止;
  被保险货物在运至保险单所载明的目的港或目的地以前,在某一仓库发生分配、分派的情况,则该仓库就作为被保险人的最后仓库。
  三、保险索赔期限
  保险索赔时效,从被保险货物在最后卸载港地之日起算,最多不超过两年;
  向船方索赔时效为1年;
  向港方及铁路方索赔时效为180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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