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节 国际贸易实务概述
一、国际贸易实务的定义
国际贸易实务是一门主要研究国际商品交换的具体过程的学科,也是一门具有涉外活动特点的实践性很强的综合性应用科学。
从狭义上国际贸易实务是国际货物的贸易,从广义上看国际贸易实务包括货物贸易、服务贸易和技术贸易。后面两个方面是在1986年乌拉圭回合谈判之后才正式纳入研究范畴。
二、本课程的研究对象及其主要内容
贸易术语:是用来表示买卖双方所承担的风险、费用和责任划分的专门用语。在国际贸易业务中,人们经过反复实践,逐渐形成了一套习惯做法,把这种习惯的做法用某种专门的商业用语来表示,便出现了贸易术语。
合同条款:是交易双方当事人在交接货物、收付货款和解决争议等方面的权利与义务的具体体现,也是交易双方履行合同的依据和调整双方经济关系的法律文件。
合同的商订和履行:买卖双方通过函电洽商或当面谈判就各项交易条件取得一致协议后,交易即告达成。在交易达成这个过程可能要包括询盘、发盘、还盘和接受各环节。合同的履行是实现货物和资金按约定方式转移的过程。
贸易方式
第二节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
一、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定义和特点
1、定义
——是指营业地在不同国家境内的当事人之间关于一方提供出口货物、收取货款,另一方接受货物、支付货款的书面约定。
备注: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判定标准(4点)
买卖双方当事人营业地处于不同的国家
当事人具有不同的国藉
订立合同的行为完成于不同的国家
货物须由一国运往另一国
《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采取“营业地标准”
2、特点
——涉外性
——复杂性(不同国家有不同的对外贸易政策、法律、外汇管制等;订立合同到履行合同的时间长,存在很大的不确定性;受国际政治经济关系影响很大;涉及的部门非常多,包括银行、商检、保险、海关等)
——协作性(买卖双方权利义务对等性)
二、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内容
效力部分(这一部分是指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开头和结尾,它规定了合同的效力范围和有效条件)
权利与义务部分(这一部分通过许多具体条款来规定买卖双方在一项交易中的权利和义务,为合同的主要部分,所以也称为主体部分或本文部分。具体包括:合同的标的、货物买卖的价格、卖方的义务和买方的义务)
索赔与争议解决部分(这部分也可称为合同的程序部分,主要包括商品的检验检疫、索赔、不可抗力、仲裁等条款以及其他有关规定)
三、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法律适用
法律冲突
——是指由于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国家的法律对同一涉外民事关系的规定不一致,用不同国家的法律处理同一涉外与事关系会出现不同的法律结果,从而引起的法律选用上的矛盾状态。
准据法
——根据法律适用规范指示而找出的应适用的法律被称作准据法。
合同法:
——第一百二十六条:涉外合同的当事人可以选择处理合同争议所适用的法律,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涉外合同的当事人没有选择的,适用与合同有最密切联系的国家的法律。
(一)适用当事人选择的国家的法律
(二)适用与合同有最密切联系国家的法律
案例:例如,我国境内的某专业公司与一美国境内的百货公司在上海签订了一份纺织品买卖合同,价格条件是南京港船上交货,合同中并未提及该合同所适用的法律,但由于该合同的缔约地在上海,履约地在南京,均在中国境内,按国际私法的一般规则,可以认为中国与该合同有最密切的联系,应当适用中国法律。
(三)适用国际贸易惯例
1、定义
国际贸易惯例是指在长期国际贸易实践中逐渐形成和发展,为大多数国家所认可和遵循的一些习惯做法和解释。
2、特点
不具有法律的强制性。
3、常用的国际贸易惯例
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托收统一规则
(四)适用当事人所在国缔结或参加的国际条约
1、定义:
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主权国家为确定彼此的经济关系,特别是贸易关系方面的权利和义务而缔结的书面协议。
2、特点
中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构成我国法律的一部分,具有国家法的效力,且国际条约优先于国家法,即当中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有不同规定的,适用有关国际条约的规定,但我国声明保留的条款除外。
3、常用的国际条约
——《 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
我国的两项重要保留:
›关于公约适用范围的保留
›关于采用书面形式的保留
① 凡本网注明稿件来源为"原创"的所有文字、图片和音视频稿件,版权均属本网所有。任何媒体、网站或个人转载、链接转贴或以其他方式复制发表时必须注明"稿件来源:我考网",违者本网将依法追究责任;
② 本网部分稿件来源于网络,任何单位或个人认为我考网发布的内容可能涉嫌侵犯其合法权益,应该及时向我考网书面反馈,并提供身份证明、权属证明及详细侵权情况证明,我考网在收到上述法律文件后,将会尽快移除被控侵权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