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贸业务员应试指导:商品期货交易的定义和特征

来源:国际商务师    发布时间:2012-07-25    国际商务师视频    评论

  商品期货交易是一种在特定类型的固定市场,即期货市场(FuturesMarket)或称商品交易所(CommodityExchange),按严格的程序和规则,通过公开喊价的方式,买进或卖出某种商品期货合同的交易。期货交易具有以下基本特征:

  (一)标准合同交易为主

  期货交易市场不是买卖实际货物的市场,而是买卖品质、规格、数量、包装、交货地点和方式、检验、支付、解决争议等条款、内容都已经标准化的期货合同(Futurescontract)的市场。由于期货交易所备有标准期货合同(FuturesContract),统一规定了商品的品质规格、等级、数量、包装、检验办法、品质增减价(即卖方交货的实际质量高于或低于合同品质时的价格调整)办法和仲裁办法等条件,买卖双方进行交易时,所有交易条件均以标准合同的规定为准,不必就各项条件进行磋商,只需在交易所市场内叫价,就价格、交货月份和合同数目达成协议即可。

  (二)特殊的清算制度

  在期货市场上,买卖双方达成交易后,均需立即在清算所进行登记。登记后,买卖双方即不再存在合同责任关系,而是分别与清算所建立合同关系,清算所分别成为期货合同的卖方和买方。在许多商品期货市场上都设立了清算制度或财力雄厚的清算所(ClearingHouse),负责处理在商品交易所内达成的所有交易的结算和合同的履行,商品期货市场上的清算办法主要有对冲和实物清算两种。对冲是指在到期交割(Delivery,即交割是买卖双方履行买卖契约进行钱货两清的授受行为),买方或卖方通过卖出或买入同等份数和相同交货期的合同,即可履行其合同义务的做法,通过对冲使买卖双方只与价格发生关系,而不必以实物交割。实物清算是指当期货交易者只买不卖(“多头”)或只卖不买(“空头”)时,而规定的交割期已经到达,处于空头地位的经营者根据规定向清算所交付提货仓单,收取约定的货款,再由清算所将收到的仓单交给处于多头地位的经营者并向其收取价款的做法。

  (三)严格的履约保证金制度

  为了防止因交易一方丧失偿付能力逃避合同义务,而使交易的另一方蒙受损失,确保期货交易合同的履行以及清算制度的正常运行,各个商品期货交易市场中的清算所都施行了严格履约保证金制度。该制度一般包括原始押金(OriginalMargin)交纳制度和亏损时补交押金制度。原始押金制度是指在买卖期货合同时,买卖双方需按合同总值向清算所缴纳一定比率(例如5%~l0%)的履约保证金(Margin)并支付经纪人佣金。亏损时补交押金制度是指清算所在每个交易日结束时,对每位会员进行盈亏测算,对所有会员的每笔交易进行名义上的结算,然后将该名义结算价格与会员在当日收市前的最后一个成交价格进行比较,一旦发现会员名义亏损已经超出了规定的百分比,清算所便立即向该会员发出补交一定金额押金的通知,会员在接到通知后,必须在次日期货交易所开市前交纳补交押金,否则,清算所有权终止该会员的交易,并按结算价对其交易进行清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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