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单证员货物报关单练习题及答案(5)

来源:单证员    发布时间:2012-03-14    单证员视频    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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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判断题

19、 在交易磋商过程中,发盘是由卖方做出的行为,接受是由买方做出的行为。

标准答案: 错误

20、 买方来电表示接受发盘,但要求将D/P 即期改为D/P远期,卖方缄默,此时合同成立。

标准答案: 错误

21、 根据《公约》规定,构成一项有效发盘,必须明确规定买卖货物的品质、数量、包装、价格、交付和货款的支付等六项主要交易条件缺一不可。

标准答案: 错误

22、 询盘又称询价,即向交易另一方询问价格。

标准答案: 错误

23、 《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规定发盘生效的时间为发盘送达受盘人时。

标准答案: 正确

24、 某工艺品公司与国外洽谈一笔玉雕交易,经过双方对交易条件往返磋商之后,已就价格、数量、交货期等达成协议,我方公司于是在8月6日致电对方:“确认售与你方玉雕一件......请先电汇1万美元。”对方于8月9日复电:“确认你方电报,我购玉雕一件,条件按你方电报规定,已汇交你方银行1万美元,该款在交货前由银行代你方保管......”这笔交易于是达成。

标准答案: 错误

四、简答题()

25、 我某出口公司于2月1日向美商报出某农产品,在发盘中除列明各项必要条件外,还表示:“Packing in sound bags”。在发盘有效期内美商复电称:“Refer to your telex first accepted,packing in new bags”。我方收到上述复电后,即着手备货。数日后,该农产品国际市场价格猛跌,美商来电称:“我方对包装条件做了变更,你方未确认,合同并未成立。”而我出口公司则坚持合同已经成立,于是双方对此发生争执。你认为,此案应如何处理?试简述理由。

标准答案: 处理本案应从下述几点着眼,考虑具体措施:

(1)中、美均为《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的缔约国。在该笔业务的来往电传中均未排除《公约》的适用。据此,双方当事人理应受《公约》中有关条款的约束;

(2)按《公约》第19条(2)款的规定,对发盘表示接受而发盘内容做非实质性改变时,除发盘人在不过分迟延的期间内通知反对其间的差异外,仍构成接受。如发盘人不做出这种反对,合同条件就以该项发盘的条件以及接受通知内所载的更改为准;

(3)根据《公约》第19条(3)款的规定,包装的改变不属于实质性改变;

(4)合同应按“装入新袋”的条件成立;

(5)综上所述,美商复电已构成接受,合同成立。如美商拒不履约,我方自应按《公约》的有关规定向美商提出索赔。

26、 下面是甲乙双方往来的磋商函电,请分析它们分别属于磋商中的哪个环节,为什么?

甲:(5月1日电):“兹有5 000打运动衫,规格按3月15日样品,每打CIF纽约价$84.5,标准出口包装,5至6月装运,以不可撤销L/C支付,限20日复到。”

乙:(5月3日电):“你方5月1日电收悉,贸易条件对我方不合适,请重新报价。”

甲:(5月4日电):“4000打运动衫,规格按3月15日内衬PP 装包装样品,每打CIF纽约价$80,新瓦楞纸箱,6月份装运,以不可撤销L/C 支付,限10日复到有效。”

乙:(5月10日电):“你方来电我方基本同意,将每打CIF 纽约价再降至$78,限5月20日复到我方有效。”

甲:(5月21日电):“你方交易条件我方完全同意。”

标准答案: 甲的5月1日电属于发盘。因为甲的函电是向乙这一特定人发出的,具备合同主要条款,内容十分确定完整,而且甲在函电中表明了订立合同的愿望。

乙于5月3日发出的函电属向甲方做出的邀请发盘。

甲于5月4日的函电属于向乙做出的再发盘,原因同5月1日函电,即符合发盘条件。

乙于5月10日的函电属还盘行为,因为他更改了部分主要贸易条件。

甲的5月21日的函电属于逾期接受,即无效接受。因为他的接受表示是在发盘规定的有效期之后做出的。

27、 我方甲公司拟进口一批货物,请乙公司发盘,5月1日乙公司发盘“5月31日前答复,报价为CIF NEW YORK 价,每箱2美元,共200箱罐装沙鱼,7月份纽约港装运。”甲则发出以下还盘:“对你5月1日报价还盘为5月20日前签复,CIF NEW YORK 价每箱1.8美元,共200箱罐装沙鱼,7月份纽约港装运。”到5月20日甲尚未受到回电。鉴于该货价看涨,甲于5月22日去电:“你5月1日电。。。我们接受。”请问:“乙公司原报价是否继续约束乙公司至5月31日?乙公司能否因货价看涨而不理会甲?

标准答案: 在上述情况下,乙公司原报价不能继续约束乙公司至5月31日。因甲公司已对乙公司5月1日的发盘做出还盘,甲公司的还盘构成了新的发盘,乙公司的原发盘就失去法律效力,对乙司就无约束力。所以对于甲的5月22日电,乙公司完全可以不理会。

28、 中国A公司1993年5月1日向美国B公司电报发价出售某种货物,该发价规定,B公司的答复必须在1993年5月10目前到达中方。B公司在收到A公司的电报后,于5月9日电报答复接受A公司的电报发价。但是,该份电报于1993年5月11日才到达A公司。此时恰逢该种货物市场价格暴涨。如果你是A公司的此笔业务经手人,根据《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的规定,你该怎么办?

标准答案: 如果我是A公司的此笔业务经手人,我将在5月11日收到对方的逾期承诺后,毫不迟延地给其发一份拒绝通知,通知对方的逾期承诺无效,并按照现在的市场价格给对方发送一份新的要约。

理由:

(1)根据《公约》的规定,逾期承诺无效,按照《公约》第21条第1款的规定,

逾期的承诺仍可具有承诺的效力,如果要约人毫不迟延地用口头或书面形式将这种意思通知受要约人。但是,如果卖方明确表示拒绝接受逾期的承诺,或不向买方做出表示接受其逾期承诺的通知,则该项迟到的承诺就不具有承诺的效力,合同就不能成立。

(2)依据本合同中的情况此时恰逢该种货物市场价格暴涨,所以我不想与美国B公司订立合同,因而明确拒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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