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单证员考试辅导:买方对卖方违约采取合理措施争议案

来源:单证员    发布时间:2012-03-14    单证员视频    评论

  案例
  某年8月12日,买卖双方按信用证付款条件签订了两份买卖金属硅的合同。合同订立后,金属硅价格上涨,买方依约开出了信用证,但卖方拒不按约交货。买方见信用证已过期,为减少损失,便从别的公司购买了相同品质的替代货物。之后,买方以卖方违约为由,向卖方索赔差价损失。双方以协商未果,买方遂向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提请仲裁。仲裁庭开庭审理后,对买方采取的补救措施予以支持,裁定卖方应赔偿买方购买合同替代货物所造成的货物差价损失。
  [案例分析]
  本案合同项下的卖方,收到买方依约开来的信用证后,理应履行约定的交货义务,而卖方见其出售货物的市价上涨,即拒不交货,违反了诚信原则,实属严重违约行为。由于卖方未按约定时间交货,导致信用证已过期,在此情况下,为了减少损失。买方采取合理补救措施,从别的厂家购买了合同替代货物,并要求卖方赔偿其差价损失。买方的上述补救措施和索赔请求,是有合同依据的,也符合国际贸易的一般惯例,理应得到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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