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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单证员    发布时间:2012-03-14    单证员视频    评论

  一、结汇概念
  指外汇收款人将外汇卖给银行,银行按照外币的汇率支出给等值的人平易近币。凡文暌剐划定或未经核准可以保留现汇的经常项目项下的外汇收入必需打点结汇;凡未划定或核准结汇的成本项目项下的外汇收入不得打点结汇。境内机构必需对其外汇收入区分经常项目与成本项目;银行按照外汇收入分歧性质按划定分袂打点结汇某人帐手续。凡无法证实属于经常项目的外汇收入,均应按照成本项目外汇结汇的有关划定打点。
  二、结汇要求
  国内单元取得以下的外汇收入的必需结汇,不能保留外汇。
  1.出口或者先支后收转口货色及其他生意行为收入的外汇。此赌暌姑跟单信用证/保函和跟单托收体例结算的商业出口外汇可以凭有用商业单据结汇,用汇款体例结算的商业出口外汇持出口收汇核销单结汇;
  2.境外贷金钱下国际招标中标收入的外汇;
  3.海关监管下境内经营免税商品收入的外汇;
  4.交通运输(搜罗各类运输体例)及口岸(含空港)、邮电(不搜罗国际汇兑款)、广告、咨询、展览、寄售、维修等行业及各类代办代庖营业供给商品或者处事收入的外汇;
  5.行政、司法机关收入的各项外汇规费、罚没款等;
  6.土地使用权、著作权、商标权、专利权、非专利手艺、商誉等无形资产让渡收入的外汇,但上述无形资产属于小我所有的,可不结汇;
  7.境外投资企业汇回的外汇利润、对外经援项下收回的外汇和境外资产的外汇收入;
  8.对外索赔收入的外汇、退回的外汇保证金等;
  9.出租房地产和其他外汇资产收入的外汇;
  10.保险机构受理外汇保险所得外汇收入;
  11.取得《经营外汇营业许可证》的金融机构经营外汇营业的净收入;
  12.国外捐赠、扶助及援助收入的外汇;
  13.国家外汇打点局划定的其他理当结汇的外汇。
  14.外商投资企业经常项目下外汇收入可在外汇局审定的最高金额以内保留外汇,超出部门理当卖给外汇指定银行,或者经由过程外汇调剂中心卖出。
  三、经常性项目结汇
  1.对于境内机构等值5万美元(含5万美元)以下的商业出口外汇收入,银行可以先予以打点结汇某人帐,并在结汇水单或收帐通知的出口收汇核销专用联注明响应的核销单编号。
  2.对于境内机构等值5万美元以上的商业出口外汇收入分袂按以下划定打点结汇某人帐,并在结汇水单或收帐通知上注明响应的核销单编号。
  (1) 以跟单信用证、保函或跟单托收体例结算的商业出口收汇,银行凭上述结算体例划定的有用商业单据和出口单元供给的与出口营业响应的出口收汇核销单编号打点结汇某人帐。
  (2) 对于等到值5万美元以上经外汇局确定为“结汇信得过企业”以汇款体例结算的商业出口收汇,银行可先结汇某人帐,事后凭收汇单元供给的加盖海关“验讫”章的出口收汇核销单正本核对。
  银行须自结汇某人帐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通知收汇单元到银行打点有关核对手续。收汇单元须持收汇凭证及加盖海关“验讫”章的出口收汇核销单正本自结汇某人帐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到银行打点有关核对手续。
  (3) 对于等值5万美元以优势“结汇信得过企业”以汇款体例结算的商业出口收汇,凭加盖海关“验讫章”的出口收汇核销单正本打点结汇某人帐。
  (4) 出口项下预收货款结汇某人帐,银行凭经外汇局存案并盖有“予收货款章”的正本出口收汇核销单和出口合同打点。
  3.境内机构非商业及片面转移等其它经常项目下等值2万美元(含2万美元)以下的外汇收入,银行可以先予以打点结汇某人收。
  4.对于境内机构等值2万美元以上的非商业及片面转移等其它经常项目项下外汇收入,金额在等值2万美元以上5万美元(含5万美元)以下的,银行凭收汇单元供给的正本合同(和谈)、发票等其它凭证打点结汇某人帐;跨越等值5万美元的,收汇单元应持合同(和谈)、发票等其它凭证向外汇局申请,由外汇局审核真实性,银行凭外汇局的核准件为收汇单元打点结汇某人帐手续。
  5.对于先结汇某人帐、事后核对的汇入汇款,银行打点结汇某人帐后,不得出具结汇水单或收帐通知,但应在结汇某人帐时逐笔挂号,收汇单元在规按刻日内供给响应结汇凭证及加盖海关“验讫章”的出口收汇核销单正本并逐笔核实后,出具结汇水单或收帐通知。
  6.对于等值5万美元以优势“结汇信得过企业”的经常项目外汇收入,如收汇单元不能向银行或外汇局供给响应凭证,银行不得打点结汇,须原币划入银行暂收专户。
  对于等值5万美元以上“结汇信得过企业”的经常项目外汇收入,如收汇单元事后不能按规按刻日向银行供给响应凭证并打点有关核对手续的,银行应按当日汇率冲回原币划入银行暂收专户。
  7.代办代庖出口项下出口收汇,如委宛方为有权保留外汇的境内机构,收款行收汇后可以凭代办代庖方供给的正本委宛代办代庖和谈,出口合同及委宛方的《外商投资企业外汇挂号证》或《外汇帐户使用证》打点原币划转,并在结汇水单或收帐通知上注明出口收汇核销单编号。
  8.如委宛方为不得保留外汇的境内机构,未经外汇局核准其出口收汇不得原币划转,收款行按本法子结汇后将人平易近币划至委宛方。
  出口信用保险和其它出口货色保险所得的理赔款等,银行可凭出口收汇核销单结汇某人帐,并出具有核销单编号的结汇水单或收帐通知。
  四、结汇信得过企业
  合适下列前提的企业,外汇局可以确定为结汇信得过企业:
  1.有外经贸部核准的进出口经营权,且在当地工商打点局注册的自力监犯;
  2.遵守国家外汇打点划定,近两年没有发生违反国家外汇打点划定行为;
  3.首要营业主管人员经由当地外汇局培训查核,熟悉国家外汇打点政策;
  4.国家外汇打点局或其省级分局制订的其它前提。
  五、出口收汇核销
  1.境内出口单元向境外出口货色,均理当打点出口收汇核销手续。
  2.出口收汇核销工作中实施出口收汇核销员(以下简称核销员)轨制,出口单元领掏出口收汇核销单、打点出口收汇核销手续,理当由本单元的核销员负责打点,核销员轨制的具体划定由各地外汇局自行拟定。
  3.出口单元理当到外汇局申领核销单,核销单只准本单元使用,不获救用、冒用、让渡和生意。
  4.出口单元初度申领核销单前理当凭以下材料到外汇局打点挂号:
  (1)单元介绍信、申请书;
  (2)外经贸部门核准经营进口营业批件正本及改暌埂件;
  (3)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及改暌埂件;
  (4)企业监犯代码证书改暌埂件;
  (5)海关注册挂号证实书改暌埂件;
  (6)出口合同改暌埂件。
  5.核销单自领单之日起两个月以内有用。出口理当在失踪效之日起一个月内将文暌姑核销单退回外汇局注销,而且继续按照划定完成已出口营业的核销手续。
  6.对于估量收款日期跨越报关日期180天以上(含180天)的远期收汇,出口单元理当在报关前凭远期出口合同、核销单向外汇局存案,并理当在核销单的“收汇体例”栏注明远期天数,凡未向外汇局存案的,一律视作即期出口收汇。
  7.出口单元理当自报关之日起60天内,附商业发票及报关单,向外汇局送交核销单存根。对10万美元以上(含10万美元)以自寄单据体例出口的还需供给响应的核准件。
  8.对出口单元的外汇收入,银行在确认其为直接年夜境外收入的出口货款后,打点结汇或者进入该单元的外汇结计帐户的入帐手续,并出具加盖“出口收汇核销专用联章”的出口收汇核销专用联。
  9.出口收汇核销专用联理当与银行留存联、收款人记帐联同时套写并具备下列要素:(1)经办银行的名称;(2)结汇或者收帐日期;(3)收款单元名称、帐号;(4)收汇金额及币种;(5)各类扣费明细及金额、币种;(6)净结汇或者入帐金额及币种;(7)核销单编号;(8)“出口收汇核销专用联”字样;(9)银行营业公章、出口收汇核销专用联章。
  对多次出口,一次收汇的,银行理当要求出口单元供给该笔收汇对应的所有核销单编号,在出具出口收汇核销专用联时,理当将这些核销单编号全数填上。
  10.对于下列外汇收入的结汇或者入帐,银行不得出具出口收汇核销专用联:
  (1)不属于出口收汇以及且则无法确定为出口收汇的;
  (2)不是直接年夜境外收入的;
  (3)进入除外汇结计帐户之外的其他各类外汇帐户的;
  (4)已进入各类外汇帐户(含外汇结计帐户)后,再年夜该帐户中结汇或者划出的;
  (5)年夜境内其它单元或者年夜统一单元其它外汇帐户划转来的;
  11.外汇局为出口单元打点完核销手续后,理当在核销单的出口退税专用联上签注净收汇额、币种、日期,并加盖“已核销章”后,将出口退税专用联退出口单元。
  12.核销单的遗失踪和补办。
  (1)出口单元遗失踪核销单的,理当在15天之内向外汇局书面声名情形申请挂失踪,外汇局核实后,统一登报声明作废(费用由遗失踪核销单的单元承担),并作如下措置:A.对于空白核销单,予以注销;B.对于已经报关出口未打点出口收汇核销的核销单,先打点出口收汇核销,并签发“出口收汇核销单退税联补办证实”;C.对于已经打点出口收汇核销后的核销单原则上不予补办,奸细作况下要求补办出口退税专用联的,出口单元理当凭税务部门签发的与该核销单对应的出口未退税证实,向外汇局申请,经外汇局核准后方可打点“出口收汇核销单退税联补办证实”。
  (2)出口单元遗失踪报关单的,理当凭外汇局签发的未核销证实,向海关申请补办。
  (3)出口单元遗失踪出口收汇核销专用联的,理当先向外汇局提出申请补办。外汇局核实赞成后,可在接到申请之日起3个月后,为出口单元签发出口收汇核销专用联补办核准件,银行凭该核准件为出口单元补办出口收汇核销专用联,并在补办的出收汇核销专用联上注明“补办”字样。
  13.出口单元有下列行为的,由外汇局给以警告、传递攻讦、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1)年夜领单之日起4个月内未向外汇局送交核销单存根的;
  (2)未经外汇局核准,即期出口项下,跨越报关日180天内未收汇或者收汇后30天内未核销的;远期出口项下,跨越在外汇局存案的估量收款日收汇或者收汇后30天内未核销的;
  (3)出口收汇核销差额跨越成交总价10%且无正当理由的;
  (4)遗失踪核销单后,自遗失踪之日起15天内未向外汇局挂失踪的;
  (5)文暌姑的核销单,自失踪效之日起1个月内未退回外汇局注销的;
  (6)多次丢失踪核销单、情节严重的;
  (7)因关、停、并、转不再经营出口营业,未按时将全数文暌姑的核销单退回外汇局注销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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