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单证员考试辅导:电放与海运提单的区别

来源:单证员    发布时间:2012-03-14    单证员视频    评论

  跟着国际商业法令与实务的成长、转变以及集装箱班轮运输的普及和集装箱运输手艺的前进,十多年来国际集装箱班轮运输中使用的单证也发生了一些转变。“国际商业前提诠释轨则”(Incoterms1990,Incoterms2000等)中呈现了海运单(sea waybill)。而在我国的国际集装箱班轮的近洋航线上,于1992年尾、1993岁首,呈现了“电放”(telex release)的概念。
  “电放”与“海运单”都是为了便当海上运输而创设的,而且在今朝的国际集装箱班轮运输实践中经常使用。按照对每日航线一些集装箱班轮所使用单证的统计,按票数计,使用提单的情形仍高达90%摆布,使用“电放”的也已占8%摆布,而使用海运单的只占2%摆布。然而,人们在选择使用“电放”仍是使用海运单时,往往是吠形吠声,盲目地选择。在研究选择使用“电放”仍是使用海运单的问题时,必需首先明晰“电放”和海运单的根基概念。
  1.“电放”及海运单的概念
  在货色装船、船公司签发提单的情形下,收货人必需交出一份经恰当背书(duly endorsed)的正本提单(在变换卸货港时或在其它奸细作况下,凡是应交出全套正本提单)(注:这是提单作为缴还证券的性质,即提单上请求提货权力的实现必需以交还提单为要件),而且还应付清所有应支出费用,然后方能在卸货港取得提货单(Delivery Order,D/O),提取货色。
  当收货人无法实时获得提单,则凡是是收货人凭保证书换取提货单后提货(注:请区分航运实践中凡是使用的“保函”的概念和担保法中“保证”的概念)。可是,船公司不能以保证书匹敌第三人(持有提单的真正的收货人),因为提单是承运人保证据以交付货色的单证。提单中载明的向记名人交付货色,或者按照指示人的指示交付货色,或者向提单持有人交付货色的条目,构构怨运人据以交付货色的保证。
  为了使收货人可以在某些无法实时取得提单、而船公司又不愿意凭保证书交付货色的情形下能实时提取货色,实践中就发生了“电放”的做法。人们凡是所说的“电放”是狭义上的概念,即托运人(发货人)将货色装船后将承运人(或其代办代庖人)所签发的全套正本提单交回承运人(或其代办代庖人),同时指定收货人(非记名提单的情形下);承运人授权(凡是是以电传、电报等腿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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