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单证员考试基础理论知识辅导(3)

来源:单证员    发布时间:2012-03-14    单证员视频    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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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托收当事人的责任与义务

(一)委托人

委托人主要承担两个方面的责任:一方面作为出口商,他必须履行与进口商签订的贸易合同;另一方面,作为委托人,他必须履行与托收行签订的委托代理合同。

1、贸易合同下的责任

(1)按合同规定发货,即出口商必须按合同要求按时、按质、按量发运货物,这是他最主要、最基本的合同义务,也是跟单托收的前提条件。

(2)提供符合合同要求的单据

2、委托代理合同下的责任

(1)填写托收申请书(或称托收委托书)。

托收银行接受委托人申请书后,即构成委托代理关系。

在托收申请书中,委托人必须明确指明下列事项:

①付款人及其账户行。

②交单方式。

③收妥货款的处理方式。

④银行费用的处理。

⑤拒付时是否作拒绝证书。

⑥拒付时货物处理办法。

(2)开立汇票,在跟单托收的情况下,还需将汇票与相关单据一并交给托收行。

(3)对意外情况及时指示。

(4)承担收不到货款的损失。

(二)托收行

在托收业务中,托收行完全处于代理人的地位,因此它只需要严格按照委托人的托收申请书的指示和国际规则行事。

托收行的具体职责如下:

1、审查委托申请书、核对单据,但对单据相符与单据有效性不负责任。

2、选择国外代收行。

3、制作并传递托收委托书及单据。

4、接受并传递代收行所发送的信息。

(三)代收行

和托收行一样,代收行也处于代理人的地位,其基本职责也是执行委托人指示来处理业务,具体地说来,代收行有如下职责:

(1)接受并审核托收行寄来的托收指示,发出代收回单。

(2)保管好单据,严格按照托收指示向付款人提交单据。

(3)及时反馈信息。

(四)付款人

付款人是进口商,其基本和主要义务就是按贸易或商务合同规定付款,以最终结清债权债务。如果有关货物并不符合合同规定,付款人有权利拒绝付款。

四、托收结算方式的种类

按照是否附带货运单据,托收可分为跟单托收和光票托收。

(一)光票托收(Clean Bill for Collection)

光票托收是指汇票不附带单据的托收。汇票仅附非货运单据(如发票、垫款清单)的托收,也属光票托收。

(二)跟单托收(Documentary Bill for Collection)

跟单托收是附带有商业单据的托收,在跟单托收的情况下,委托人将汇票连同货运单据(主要是代表货物所有权的提单、保险单)一起交给银行的委托代收。

跟单托收可以带汇票,也可以不带汇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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