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单证员考试缮制与操作案例分析(5)

来源:单证员    发布时间:2012-03-14    单证员视频    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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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证员考试缮制与操作案例分析(5)

2012年单证员案例分析:解读信用证下的“第三方单据”条款

由于信用证交易遵守“单单相符、单证相符”的基本原则,实务中纷争不断,为减少今后发生不必要的纠纷,清楚了解信用证条款的内涵对于外贸人员显得尤为重要。本文试图通过结合今年生效的UCP600、ISBP681和相关案例对信用证中一常见条款——“第三方单据”条款进行分析,对该条款的内涵、实务中常见问题以及相应解决方法进行阐述与探讨。

一、“第三方单据”概念

在信用证中,经常会看到这样的条款:Third party documents acceptable.(第三方单据可接受);Third party documents acceptable unless otherwise stipulated in this credit.(除信用证另有规定外,第三方单据可接受);Third party documents acceptable besides invoices and drafts.(第三方单据可接受,但发票和汇票除外)。

虽然内容略有不同,这些条款却都涉及“第三方单据”。仔细翻看UCP600,无法找出同样措辞。实务中不少公司面对客户要求在信用证中加入此类条款,不知为何,盲目听从客户指示。

UCP600并没有明确提出“第三方单据”的概念,只有ISBP681第21条C款给出正式定义:“‘第三方单据可接受’是指所有单据,不包括汇票,但包括发票,可由受益人之外得一方出具。如果开证行意在表示运输单据可显示受益人之外的第三人作为托运人,则无须写入这一条款,因为UCP600第14条第k款已经对此予以认可。”该款明确了何谓“单据”和“第三方”:首先,单据是指除汇票以外的所有单据。其次,第三方包括两种情况:一种是“第三方单据出具人”,即除汇票以外的所有单据可由受益人之外的其他人出具;另一种是“第三方托运人/发货人”,即任何单据上显示的托运人或发货人可以是信用证受益人之外的其他人。

早期版本UCP74、UCP82、UCP151、UCP222中都包含一个条款:“银行有权要求信用证受益人名称作为托运人或背书人出现在提单上。”后来因为不断有人提出第三方运输单据是否可以接受的问题,国际商会综合各方面的因素,在UCP290中删除该条款,希望减少误解。其后在第371号出版物第64案例中,国际商会重申:除非L/C另有规定,运输单据所表明以受益人以外的第三方为托运人可以接受(Unless otherwise specifically stipulated in a credit , a shipping document showing as shipper a “third party ” other than the beneficiary of credit is acceptable…)。该意见也被吸收入UCP400第30条和UCP500第31条,只是把“third party”改成了“a party”。

UCP600第14条k款在其基础上进行扩展,把允许第三方为托运人或者发货人的单据范围扩大到任何单据。以往规定限定在运输单据,对于其他单据上的托运人或发货人是否能够做同样处理,并没有明确的规定。这就让银行和买卖合同的当事人感到无所适从。一般银行遵循“单单一致”的审单标准,要求其他单据上的托运人或者发货人必须和运输单据保持一致。现在,实务中的做法在UCP600中加以确立,使之更具操作性。

二、外贸业务中遇到的问题

1.“第三方单据”概念的误用

案例一:某国内外贸公司,代理国内工厂开信用证,受益人为一家日本大公司。该受益人开证要求如下:发票、装箱单和原产地证明均由受益人出具,提单要求做成make out to order of 受益人,第三方单据和租船提单可接受。该外贸公司向不同银行开信用证,有的银行同意开证,有的银行不愿意开证:认为第三方单据接受和上面的单据要求矛盾。于是该外贸公司向国内工厂询问,得知:日方受益人认为这样的提单是第三方单据,所以要接受第三方单据。国内工厂也表示认同。银行方面认为:UCP500不认为提单是第三方单据,而且全世界银行都持这种看法。

究竟银行方面和受益人、工厂方面的看法正确与否呢?笔者认为都存在问题。该信用证中对提单制作的要求很常见,明确了只有受益人才有权进行背书,而受益人通常就是托运人,这样规定能够保证受益人能够控制提单,控制货物。这与是否接受第三方单据无关。无论是根据UCP500还是UCP600,对于提单这一运输单据的规定都是一致的:只有托运人或发货人不是受益人,才能称之为“第三方单据”。这与背书方式,或者更确切地说,与提单上“收货人”的填写方式无关,据此断定该提单为“第三方单据”,毫无依据。银行方面认为“UCP500不认为提单是第三方单据”,更是与UCP规定违背。据此,笔者认为三方当事人观点均存在错误。至于是否在信用证中加入“第三方单据可接受”条款,在本案例中并没有任何影响。

以上是2012年单证员考试案例分析的内容,祝大家考试顺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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