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旅游局对旅游区(点)导游资格证书印发问题做出答复

来源:导游资格考试    发布时间:2012-04-27    导游资格考试视频    评论

  日前,国家旅游局复函河北省旅游局,就旅游景区(点)导游人员资格证书印制和核发问题做出答复。复函指出,国务院发布的《导游人员管理条例》第26条规定,“景点景区的导游人员管理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参照本条例制订。”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几制定了景点景区导游人员管理办法的,关于景区(点)导游人员资格证书印制和核发问题,应按此规定办理;在省级人民政府尚未制定本省景区(点)导游人员管理办法之前,景区(点)导游人员管理办法,仍然按照国家旅游局《关于改革导游人员资格考试、等级考核及旅行社经理资格认证工作的意见》(旅人教发[2000]37号)办理,即:景区(点)导游员资格证书由国家旅游局统一印制,省级旅游局核发证书;证书在本景区(点)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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