宗教知识:邪教的定义及主要特征

来源:导游资格考试    发布时间:2012-04-26    导游资格考试视频    评论

邪教的定义及主要特征

 邪教组织是指冒用宗教、气功或者其他名义建立,神化首要分子,利用制造、散布迷信邪说等手段蛊惑、蒙骗他人,发展控制成员,危害社会的非法组织。
 (一)反正统性,大搞神化的教主崇拜。传统宗教的崇拜对象是超人间的神,如基督教的上帝、佛教的佛、道教的太上老君、伊斯兰教的安拉等。传统宗教的教职人员,自称是神的仆人,并不是神本身和神的化身,不让信众将他们作为神崇拜。邪教的教主均自封为“神”、“主”、“活基督”,称王称帝。他们集神权与教权于一身,扮演着世界创造者、主宰者和救世主的角色,宣扬自己所谓的种种特异能力,迷惑信众,并企图“改朝换代”,有明显的政治野心和政治色彩。
 (二)反现世性,制造邪说,蛊惑人心。传统宗教教义除强调追求天国幸福之外,还关注人们的现世生活,给人们以安慰、劝勉和鼓励,如基督教教人博爱、忍耐、宽容;佛教教人慈悲宽大;伊斯兰教教人主张两世吉庆等。邪教则偏执一端,狂热地刻意渲染灾劫的恐怖性和紧迫性,散布世界末日将至、天国将临,唯人其教方可获救的异端邪说,制造恐怖不安气氛,扰乱社会秩序。由此往往导致两类极端行为的发生,一是煽动信徒在所谓的“世界末日”来临之际,集体“升天”自杀“寻主”,如美国的“人民圣殿教”、“大卫教”等。二是为建立地上天国对社会进行暴力攻击,达到其“改朝换代”的罪恶目的,如日本的“奥姆真理教”等。
 (三)反社会性,实行非法、非人道的教内生活。传统宗教力求与社会相适应,积极倡导服务社会,造福人群。教内制度并不危及宪法、法律赋予信徒的基本权利。宗教教职人员对信教群众不是以暴力相胁迫,而是采取劝诫的方式、方法。邪教立言行事违背公认的社会伦理道德准则和法律准则,使用欺骗、恐怖的手段,对教徒的精神生活和世俗生活进行控制,对他们合法权利进行强力剥夺,对他们身心进行残酷摧残,其表现为诈骗钱财,盘剥群众,破坏家庭;蹂躏女性,摧残生命;装神弄鬼,致人伤残或死亡;建立封建家长式制度,实行专制统治;秘密集结,进行违法犯罪活动。
 四、反政府性,企图推翻现行国家政权。传统宗教寻求与政权相协调,在社会生活中发挥民间团体的辅助作用。在我国,各种传统宗教及其组织走的是爱国爱教的道路,邪教则组织种种反政府、反社会活动。他们敌视人民政权,企图推翻人民政权,阴谋取而代之。邪教的这一反动政治倾向表现在组织形式上,是搞政教合一型的权力结构,或模仿内阁制,或模仿封建帝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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