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导游人员变更行程计划的条件
(1)必须是在引导游客旅行、游览过程中,即必须是在旅游活动开始后;
(2)必须是遇到有可能危及旅游者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时;
(3)必须经多数旅游者同意;
(4)必须立即报告旅行社。
10.导游人员的义务(参考《导游业务》教材第34页)
11.导游人员违规的法律责任(参考《导游业务》教材第35页)
12.导游人员违规扣分相关规定(参考《导游业务》教材第37页)
按照《导游人员管理实施办法》(国家旅游局第15号令)的要求和国家旅游局《整顿和规范旅游市场秩序工作方案》的安排,国家旅游局要求于2002年4月10日起在全国范围内对导游人员实行计分制管理。
实行新版导游证(IC卡)的地区,通过IC卡实行计分管理。暂未实行新版导游证(IC卡)的地区,通过对旧版导游证配发副证实行计分管理。所在地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在本行政区域内负责导游人员计分管理的具体执行。
导游人员计分办法实行年度管理10分制。《导游人员违规通知单》是违规导游被扣分的凭据,一式三联,一联为检查单位留存,一联通知其发证单位,一联交违规人。
依据《导游人员管理实施办法》的规定,将导游人员扣分的违规行为归纳为27种:
(1)扣除10分的行为
①有损害国家利益和民族尊严的言行的;
②诱导或安排旅游者参加黄、赌、毒活动项目的;
③有殴打或谩骂旅游者行为的;
④欺骗、胁迫旅游者消费的;
⑤未通过年审继续从事导游业务的;
⑥因自身原因造成旅游团重大危害和损失的。
(2)扣除8分的行为
①拒绝、逃避检查,或者欺骗检查人员的;
②擅自增加或者减少旅游项目的;
③擅自终止导游活动的;
④讲解中掺杂庸俗、下流、迷信内容的;
⑤未经旅行社委派私自承揽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直接承揽导游业务的。
(3)扣除6分的行为
①向旅游者兜售物品或购买旅游者物品的;
②以明示或者暗示的方式向旅游者索要小费的;
③因自身原因漏接、漏送或误接、误送旅游团的;
④讲解质量差或不讲解的;
⑤私自转借导游证供他人使用的;
⑥发生重大安全事故不积极配合有关部门救助的。
(4)扣除4分的行为
①私自带人随团游览的;
②无故不随团活动的;
③在导游活动中未佩带导游证或未携带计分卡的;
④不尊重旅游者宗教信仰和民族风俗的。
(5)扣除2分的行为
①未按规定时间到岗的;
②10人以上团队未打接待社社旗的;
③未携带正规接待计划的;
④接站未出示旅行社标识的;
⑤仪表、着装不整洁的;
⑥讲解中吸烟、吃东西的。
导游人员10分分值被扣完后,暂停从事导游业务,须接受旅游行政管理部门的培训,培训考核合格后,方能继续从事导游业务。导游人员一次被扣10分的,接受旅游行政部门的相应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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