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大纲:福建省旅游条例

来源:导游资格考试    发布时间:2012-04-27    导游资格考试视频    评论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旅游资源,维护旅游市场秩序,保障旅游者和旅游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促进旅游业的健康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旅游经营者、旅游者以及从事旅游市场监督管理的部门,应当遵守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旅游经营者,是指有偿组织或者接待自然人进行观光、游览、度假等活动和有偿为上述活动提供交通、食宿、购物、娱乐等服务的企业、其他组织和个人。
  第三条 省、设区的市以及具备发展旅游业条件的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旅游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加大对旅游业的投入,加强旅游基础设施建设,改善旅游环境,促进旅游业的发展。
  第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旅游行政管理部门依法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旅游业的监督管理;其他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协同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做好旅游业的管理与服务工作。
  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可以委托旅游质量监督管理机构负责旅游市场秩序的监督检查,受理旅游服务质量投拆。
  第五条 省、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根据需要建立旅游业发展的协调制度,研究旅游业发展的重要事项,协调解决跨地区跨部门的旅游资源开发与利用、旅游线路规划、旅游产品宣传和推介、旅游客源开拓等问题,促进旅游业的发展。
  第六条 鼓励境内外企业、其他组织和个人投资旅游业。旅游业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第七条 发展旅游业,应当不断增加旅游文化内涵,禁止经营有害公共秩序、社会公德的项目。

第二章 旅游发展

  第八条 旅游资源的开发、利用,必须按照可持续发展的原则,统一规划、严格保护、合理利用、科学管理。
  第九条 省、设区的市和具备发展旅游业条件的县(市、区)人民政府旅游行政管理部门会同其他有关行政管理部门编制旅游发展规划,经论证后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实施。
  旅游发展规划应当与国土规划、城乡建设总体规划和关联产业的发展规划相协调。
  第十条 国家所有的旅游资源的经营权,可以依法有偿出让给企业、其他组织和个人,但应当通过拍卖、招标或者协议的方式进行,具体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
  第十一条 旅游区(点)的开发、旅游设施的建设,应当符合旅游发展规划和国家产业政策,遵守环境保护、自然资源保护、文化遗产保护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十二条 鼓励开发建设与自然景观、人文景观相融合的旅游区(点)、旅游项目,发展具有地方特色的旅游商品生产和健康文明的旅游娱乐项目。
  第十三条 旅游区(点)建设必须执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制度。旅游资源与环境的保护设施,应当与旅游区(点)建设的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
  禁止在旅游区(点)内进行破坏资源与环境的采石挖土、修建坟墓、毁坏林木等活动。

第三章 旅游者

  第十四条 旅游者享有下列权利:
  (一)要求旅游经营者全面、真实地提供服务的项目、标准、价格等有关情况;
  (二)自主选择旅游经营者;
  (三)按照约定获得质价相符的旅游服务,拒绝旅游经营者的强制销售和服务;
  (四)由于旅游经营者的过错导致旅游者人身、财产权益受到损害的,有权要求赔偿;
  (五)人格尊严、民族风俗习惯和宗教信仰自由受到尊重;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五条 旅游者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履行合同的约定;
  (二)遵守社会公德,尊重旅游区(点)所在地的民族风俗习惯和宗教信仰;
  (三)遵守旅游秩序和旅游区(点)有关卫生、安全等管理规定;
  (四)爱护旅游资源、旅游环境和旅游设施;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六条 旅游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旅游经营者侵害时,可以通过下列途径主张权利:
  (一)与旅游经营者协商解决;
  (二)向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其他有关部门或者消费者组织投诉;
  (三)根据仲裁协议提请仲裁机构仲裁;
  (四)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四章 旅游经营者

  第十七条 旅游经营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信的原则。
  第十八条 旅游经营者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法自主经营;
  (二)拒绝非法的检查、收费或者摊派;
  (三)拒绝任何部门强制推销商品;
  (四)检举控告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单位和个人;
  (五)参加行业协会;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九条 旅游经营者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履行合同的约定;
  (二)依照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提供规范化的旅游服务,公开服务的项目、标准、价格和商品的品名、规格、等级、价格,不得欺骗和误导旅游者;
  (三)保护旅游资源和旅游环境;
  (四)不得进行不正当竞争;
  (五)对旅游从业人员进行法制教育、职业道德教育和业务技能培训;
  (六)接受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对其服务质量、旅游安全、食品卫生、公共场所卫生、服务收费和其他经营情况的监督管理;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二十条 设立旅行社,必须具备国家规定的场所、设施、人员、资金等条件,持有旅游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

上一页12下一页

视频学习

我考网版权与免责声明

① 凡本网注明稿件来源为"原创"的所有文字、图片和音视频稿件,版权均属本网所有。任何媒体、网站或个人转载、链接转贴或以其他方式复制发表时必须注明"稿件来源:我考网",违者本网将依法追究责任;

② 本网部分稿件来源于网络,任何单位或个人认为我考网发布的内容可能涉嫌侵犯其合法权益,应该及时向我考网书面反馈,并提供身份证明、权属证明及详细侵权情况证明,我考网在收到上述法律文件后,将会尽快移除被控侵权内容。

最近更新

社区交流

考试问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