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注册电气工程师法律法规(5)

来源:电气工程师    发布时间:2013-04-15    电气工程师辅导视频    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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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七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管理部门应按各自职责分工,加强对设计市场活动的监督管理,依法查处设计市场活动中的违法行为,维护和保障设计市场秩序。

  第二十八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有关管理部门及委托单位,应当加强对勘察设计单位资质和执业注册人员、专业技术人员资格的动态管理,对勘察设计单位实行资质年度检查制度并公布检查结果。不得越权审批、颁发单位资质和个人资格证书,不得颁发其他与证书效力相同的证件,不得给不具备条件的单位和个人颁发资质证书或资格证书。

  第二十九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对勘察设计合同履行情况进行监督。

  第三十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管理部门建立健全勘察设计文件审查制度、质量监督制度和工程勘察设计事故报告处理制度,定期公布有关结果。

  国家鼓励勘察设计单位参加勘察设计质量保险。

  第三十一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设计市场各方当事人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监督和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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