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lectrical installations design code for explosive atmospheres and fire hazard
主编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化工部
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施行日期:1992年12月1日
关于发布国家标准《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的通知
建标[1992]354号
根据国家计划委员会[1986]250号文的要求,由化工部会同有关部门修订的《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已经有关国家部门会审。现批准《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GB50058-92为强制性国家标准,自1992年12月1日起施行。原《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GBJ58-83同时废止。
本规范由化工部负责管理,其具体解释等工作由中国寰球化学工程公司负责。出版发行由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负责组织。
中国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1992年6月9日
第1.0.1条为了使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贯彻预防为主的方针,保障人身和财产的安全,因地制宜地采取防范措施,做到技术先进,经济合理、安全适用,制定本规范。
第1.0.2条本规范适用于在生产、加工、处理、转运或贮存过程中出现或可能出现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的新建、扩建和改建工程的电力设计。
本规范不适用于下列环境:
一、矿井井下;
二、制造、使用或贮存火药、炸药和起爆药等的环境;
三、利用电能进行生产并与生产工艺过程直接关联的电解、电镀等电气装置区域;
四、蓄电池室;
五、使用强氧化剂以及不用外来点火源就能自行起火的物质的环境;
六、水、陆、空交通运输工具及海上油井平台。
第1.0.3条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的电力设计,除应符合本规范的规定外,尚应符合现行的有关国家标准和规范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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