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多处取得收入应合并计税

来源:注册税务师    发布时间:2012-01-11    注册税务师辅导视频    评论

    王先生在某外资企业的总公司工作,2011年11月王先生被总公司派往分公司做技术指导,分公司支付工资2000元给王先生,另总公司也向王先生正常支付11月份的工资3000元。总、分公司均按规定为王先生申报11月份的个人所得税明细申报。日前,王先生收到地税部门的通知,由于在中国境内两处取得工资、薪金所得,要求王先生到地税局自行申报纳税。王先生不解,明明2000元和3000元的工资都没有达到3500元的免税线,为什么还要申报纳税呢?

    对此,市地税局明确,根据《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办法》的规定,从中国境内两处或两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应当于取得所得后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并缴纳税款。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等相关规定,从中国境内两处或两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个人,应当将同项所得合并计算纳税。

    以王先生为例(为方便计算,暂不考虑社保费和住房公积金),虽然王先生分别在分公司和总公司取得的工资为2000元和3000元都未达减除费用标准3500元,但根据规定,必须把两处工资合并计税,也就是说,王先生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税额=[(3000+2000)-3500]×3%=45(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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