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资者举办多个个人独资企业要合并缴税

来源:注册税务师    发布时间:2012-01-11    注册税务师辅导视频    评论

    根据税收相关法律规定,个人独资企业以投资者为纳税义务人,合伙企业以每一个合伙人为纳税义务人。日前,栖霞地税局在对2011年度某新办个人独资企业进行纳税辅导时发现,该企业法人王某同时在外地注册办理了另一家个人独资企业,财务人员认为,两个企业经营项目不同,从事人员也不同,各自缴纳个人所得税就可以了,不需要进行合并缴税。其实,这种想法是错误的。

    根据个人所得税法的有关规定,投资者兴办的两个或两个以上企业,企业如果全部是个人独资性质的,应当分别向各企业所实际经营管理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年度纳税申报,并依所有企业的经营所得确定适用税率,以本企业的经营所得为基础,计算应纳税款,办理汇算清缴。也就是说,王某应将两家个人独资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合并,重新确认适用税率,计算本地企业的应纳税款。同时税务机关提醒,纳税人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的投资者及其家庭发生的生活费用不允许在税前扣除。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的个人投资者以企业资金为本人、家庭成员及其相关人员支付与企业生产经营无关的消费性支出及购买汽车、住房等财产性支出,视为企业对个人投资者利润分配,并入投资者个人的生产经营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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