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为员工交年金需代扣个税

来源:注册税务师    发布时间:2012-01-11    注册税务师辅导视频    评论

    近日,某纳税人来电咨询,该纳税人本月取得工资收入3000元(包含该纳税人个人缴纳的企业年金720元),同时本月该纳税人所在的企业按年度为其缴纳企业年金1800元。该纳税人本月应如何缴纳个人所得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年金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694号)规定,一、企业年金的个人缴费部分,不得在个人当月工资、薪金计算个人所得税时扣除;二、企业年金的企业缴费计入个人账户的部分是个人因任职或受雇而取得的所得,属于个人所得税应税收入,在计入个人账户时,应视为个人一个月的工资、薪金(不与正常工资、薪金合并),不扣除任何费用,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算当期应纳个人所得税款,并由企业在缴费时代扣代缴。同时该文件规定,对企业按季度、半年或年度缴纳企业缴费的,在计税时不得还原至所属月份,均作为一个月的工资、薪金,不扣除任何费用,按照适用税率计算扣缴个人所得税。

    《关于企业年金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补充规定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9号)关于企业为月工资收入低于费用扣除标准的职工缴存企业年金的征税问题进一步明确,企业年金的企业缴费部分计入职工个人账户时,当月个人工资、薪金所得与计入个人年金账户的企业缴费之和未超过个人所得税费用扣除标准的,不征收个人所得税;个人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低于个人所得税费用扣除标准,但加上计入个人年金账户的企业缴费后超过个人所得税费用扣除标准的,其超过部分按照国税函[2009]694号文件第二条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

    因此,该纳税人本月缴纳的720元企业年金,不得在当月工资、薪金计算个人所得税时扣除,该月工资、薪金所得的计税基础为3000元,低于个人所得税费用扣除标准3500元。而该纳税人当月工资、薪金所得3000元加上计入个人年金账户的企业按年度缴纳的1800元后超过个人所得税费用扣除标准的1300元,在计税时不得还原至所属月份,应视为该纳税人一个月的工资、薪金所得,不扣除任何费用,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39元,即1300×3%=39(元),由该纳税人所在的企业代扣代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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