总分机构由谁申请加速折旧

来源:注册税务师    发布时间:2012-01-11    注册税务师辅导视频    评论

  【问题】

  我公司是跨地区汇总纳税的分支机构,总机构设立在外省。2009年底我公司购进一台生产设备,该设备预计使用时间较短,符合《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有关加速折旧的规定。请问,我公司应向分支机构还是总机构所在地税务机关申请加速折旧备案?应如何操作?

  【解答】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所得税处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9]81号)第八条规定,适用总、分机构汇总纳税的企业,对其所属分支机构使用的符合《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八条通知规定情形的固定资产采取缩短折旧的年限或者采取加速折旧方法的,由其总机构向其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分支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应负责配合总机构所地主管税务机关实施跟踪管理。《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八条规定,由于技术进步,产品更新换代较快的固定资产和常年处于强震动、高腐蚀状态的固定资产可以采取加速折旧。

  你公司购进生产设备如符合有关加速折旧规定的,应由总机构向其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应报送以下资料:1.固定资产的功能、预计使用的年限短于《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计算折旧的最低年限的理由、证明资料及有关情况的说明;2.被替代的旧固定资产的功能、使用及处置等情况的说明;3.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拟采用方法和折旧额的说明;4.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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