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公司以总公司名义中标的工程如何缴纳营业税

来源:注册税务师    发布时间:2012-01-11    注册税务师辅导视频    评论

    【问题】

    分公司以总公司的资质投标,中标劳务工程。工程款收到总公司,再分给分公司,发票由总公司开给甲方。分公司收到工程款,是否需要给总公司开具发票?营业税由分公司缴纳,还是由总公司缴纳?

    【解答】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营业税问题解答(之一)>的通知》(国税函发[1995]156号)规定,工程承包公司承包建筑安装工程业务,即工程承包公司与建设单位签订承包合同的建筑安装工程业务,无论其是否参与施工,均应按“建筑业”税目征收营业税。

    根据上述规定,分公司以总公司名义与建设单位签订工程承包合同,总公司无论其是否参与施工,均应按“建筑业”缴纳营业税并向建设单位开具发票。

    《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条规定,除本细则第十一条和第十二条的规定外,负有营业税纳税义务的单位为发生应税行为并收取货币、货物或者其他经济利益的单位,但不包括单位依法不需要办理税务登记的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规定,依法办理税务登记的分公司有偿提供建筑业劳务,应按“建筑业”缴纳营业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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