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注册税务师考试《税法二》每日一练免费测试(2015.02.04)

来源:注册税务师    发布时间:2015-02-04    注册税务师辅导视频    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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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泰公司是上市公司,腾达公司是正泰公司的全资子公司。现在正泰公司授予腾达公司的中层干部张某股票期权。合同约定,张某以2012年10月31日股票市价每股8元为施权价,在工作满1年(2013年10月)后购买该公司的股票10000股。如果张某在2013年11月和12月等额分两次行权,两次行权时的市价为每股20元。2014年2月10日,张某以每股21元的价格将100000股股票全部卖出(张某当期各月工资均已超过税法规定的扣除标准)。计算张某12月行权应纳的个人所得税。

答案:(1)2012年10月31日授予期权不缴纳个人所得税。

(2)如果张某在2013年11月和12月等额分两次行权,11月行权时的市价也为每股20元:

第一次行权时,应纳税所得额=(20-8)×5000=60000(元);应纳个税=(60000÷12×20%-555)×12=5340(元)。

第二次行权时应两次所得汇总纳个税=(120000÷12×25%-1005)×12=17940(元)。

(注:个人行权后的境内上市公司股票再行转让取得的所得,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参考:《轻松过关》P138 经典答疑1;P139 经典答疑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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