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注册税务师考试《税法二》每日一练免费测试(2015.02.03)

来源:注册税务师    发布时间:2015-02-03    注册税务师辅导视频    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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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公民王某为A上市公司高级职员,2009年调入A公司。2010年12月31日被授予100000股的股票期权,授予价为每股2元。2012年8月31日,王某以每股2元的价格购买A公司股票100000股,当日市价为每股10元。2012年9月10日,王某以每股11元的价格将100000股股票全部卖出(王某当期各月工资均已超过税法规定的扣除标准)。计算王某应纳的个人所得税。

答案:

2010年12月31日授予股票期权时不缴纳个人所得税。

2012年8月31日,王某行权时应纳税所得额:

股票期权形式的工资薪金应纳税所得额=(10-2)×100000=800000(元)

应纳税额=(股票期权形式的工资薪金应纳税所得额/规定月份数×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规定月份数=(800000÷12×35%-5505)×12=213940(元)(注意:个人行权后的境内上市公司股票再行转让取得的所得,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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